论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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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

PAGE  PAGE 14 论产品严格责任的抗辩事由 On the Strict Product Liability Defenses (作者:刘绍奎) 作者简介: [内容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者和销售者因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严格责任而导致的问题愈加严重。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制造者、销售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抗辩。不过,这些抗辩事由的确立、发展、变化必须以实现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平衡,进而促进社会整体之发展为宗旨。同时,本文具体将严格责任的抗辩分为对缺陷本身的抗辩、加害人无过错抗辩、受害人过错抗辩、特殊情况、其它情况等五种类型进行具体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producers and sellers due to the principle of attribution because of product liability is strict liability and the problem is even more serious.We believe that strict liability is not absolute liability,the manufacturer or seller in the legal case,in accordance with relevant provisions defense.However,the establishment of these defenses,development,change must be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producers, sellers and consumers,thus contribut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s a whole for the purpose.Meanwhile, specific divided into a defense of the strict liability defect defense,the offender no fault defense,defense of the victims fault ,five types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other cases specific analysis. [关键词] 产品责任 严格责任 抗辩 Keywords: Product liability; Strict liability; Contradict 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产品责任由过失责任演变为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系各国(地区)法制之共同趋势。[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4页。 但这种严格责任并非绝对责任,[2] 关于严格责任、无失责任和绝对责任的关系,许多学者都进行了论述。参见:冯建妹:《中国侵权法二十年回顾与展望》,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王利民主编:《民法. 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124页;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4页;孔祥俊:《民商法新问题与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234页。笔者在此采用严格责任的概念。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在法定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抗辩,以免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从而实现加害人、受害人和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本文就严格责任抗辩的理论基础、各国有关严格责任抗辩的事由以及严格责任抗辩的具体适用进行了探讨。 一、严格责任抗辩的理论基础 作为世界上产品责任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于1973年在格林曼诉尤巴电器公司案(Greenman v. Yuba Power Products Inc)一案中首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3] 李亚虹:《美国侵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2—143页。 这一归责原则随后即被世界上其它发达国家广泛接受。严格责任的确立,使消费者因产品存在缺陷遭受损害时,只要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因缺陷遭受损害时,即可向制造者或销售者索赔,而不必证明制造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产品责任最终发展为严格责任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原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其确立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一是产品致损社会问题的极端严重性;[4] 赵相林 曹俊:《国际产品责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二是新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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