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规定.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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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冶金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的管理规定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条文释义;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18号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共4条,规定了《本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冶金行业安全监管体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共13条,是对冶金企业的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生产作业安全保障(共9条,对冶金企业安全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5条,是安监部门和监管人员对冶金企业的监管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3条,是对监管人员及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处罚规定) 第六章 附则(共1条,是有关《本规定》施行时间的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条文释义】;第三条【条文释义】;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条文释义】;第四条【条文释义】;第四条【条文释义】;第四条【条文释义】;第二章安全生产制度保障 ;第五条【条文释义】; (二)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与生产工艺特点密切相关。钢铁生产过程包括炼铁、炼钢、轧钢、焦化、烧结、制氧等多种生产工艺流程,具有专业多、流程长、设备及操作复杂、连续作业等特殊性。钢铁生产既有工艺所决定的高动能、高势能、高热能危险,又有与化工生产相同的有毒有害气体(物质)威胁,存在众多的危险源点。 其中,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单位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因此,其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二章 安全保障;第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独立财务科目。   冶金企业应当将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按监督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备案。 ;(1)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措施加以支持,这就要求冶金企业在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必须有相应的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同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事故控制具有不同的要求,各类型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本条规定与《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所不同的是: 增加了对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的支出; 增加了对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的支出。 (3)由于冶金企业目前还不属于高危行业企业,其安全费用提多少的问题,这里没有象高危行业一样作出具体的提取标准,但必须保证本条规定的项目的支出。;第八条 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冶金企业,应当设置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机构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管理机构合并设置,按从业人员千分之三比例配备(不少于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有关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车间、班组应当配置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应当享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津贴标准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冶金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配备1人以上(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历史与现状 行业主管部门撤销,行业管理弱化 大量的冶金企业改制重组后,安全管理机构不能独立设置,职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削弱,编制大大缩减,安全管理弱化。 近年来大量诞生的中小民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员工安全意识薄弱。 具体要求 不论企业的性质,只论规模 300人以上的冶金企业,设置机构,配备相当人员 人员的配备量化,按照企业总人数×3‰的标准来确定 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可不设机构;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炼钢、炼铁、涉及煤气等主要生产环节的负责人,应当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冶金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规定。 ;(1)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 非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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