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析地方国家行政机关.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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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析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法律教育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析: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2015年 HYPERLINK /sifakaoshi/ \o 司法考试 \t _blank 司法考试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xingzhengfa/ \o 行政法 \t _blank 行政法考点解析: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HYPERLINK /sifakaoshi/ziliao/ \o 司法考试复习 \t _blank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项艰巨的工程,需要付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很多考生已经开始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征程, HYPERLINK / \o 法律教育网 \t _blank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考复习基础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概述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该行政区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主要法律特征是:第一,在地域上是依据行政区划建立,而不是依据铁路路区、水运航区、送电电区或者其他行政行业区域设立;第二,在政治上由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第三,在行政体制上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下级地方行政机关。它与中央行政机关是下级与上级、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是:第一,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组织上的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执行本地人民代表机关制定发布的法规和决议。另一方面,它又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活动内容的执行性。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有义务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命令。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分类,有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除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各级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即指省、直辖市、市(设区的和不设区的)县、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是由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机关产生的地方行政机关,在性质上它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和行使民族自治权的民族自治机关,又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务院的领导。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级,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政治制度,因此这里不再讨论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问题。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责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上述副职行政首长的任免,并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和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厅长、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局、科等职能部门的设立、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普通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主要有:经济计划、科学、体育、计划生育、财政、公安、民政、司法、监察、文化、卫生、工业、农业、林业、交通、外贸、教育、广播电视等委员会、厅、局(科)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程序设立其他必要的行政机构。法律 教育 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通过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所设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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