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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土地政策解读
合理调整土地政策,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王瑞华 摘要: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农业来讲,土地就是命脉,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源。所以土地制度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效率,就关系到整个农业的发展,甚至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本文从我国进行的三次土地改革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提到的 “三个赋予” “四个鼓励”开始谈起,对《决定》中提到的农村土地改革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个人看法。 关键词:农业改革 农业政策 土地承包 合作社 我们每个人都站在土地上生活,每一个国家不管实行什么制度,都离不开土地。那么什么样的土地制度最有利于人民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呢?针对不同的历史阶段,采取不同的的土地政策,使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又避免剧烈的社会动荡,促进社会进步,是任何一个国家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必须考虑的并遵循的规则。 上世纪50年代初的时候,我国进行了第一次的大规模的土地制度改革,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土改,那次土改的性质和土改的目标就是把土地从封建地主所有制中解放来,平均分给所有的农民,然后从制度上消灭地主阶级。在50年代中后期,我国又进行了一次土改,完成了土地性质的又一次转移。开始农业合作化运动,从初级社,高级社,到最后人民公社,这个时候其实土地已经从分散在每一个农户手里头又开始集中了,就是集体所有制,集中到了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的手里。然后就是1978年,以安徽小冈村农民悄悄地把生产队的地又重新分到农户里头进行承包为标志进行的第三次土改,开始我们现在所一直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土地政策。之后,党中央又多次提出了深化土地改革的决议。 近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中《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对深化农村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一系列的农村改革任务。明确提出了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流转,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等一系列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其中提到了“三个赋予”和“四个鼓励”: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以及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再一次明确表示了我国进行农业土地改革的决心。 1.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性质不会变 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经营获得的是土地的使用权。现行情况下,农民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主要是两个部分,一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按有关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另一个是宅基地使用权。另外,农民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集体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获得“四荒地”承包经营权。按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享有的承包地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但是,由于《物权法》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不完整、不充分。《决议》中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 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使用权权能,就是赋予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抵押、担保等权利,使农民能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等活动。有人提出,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会不会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在一定层面上说,有这种担心是难免的,因为农民对土地有权进行担保和抵押多少会让人觉得有些土地私有的性质。但同时这种担心又是多余的,因为,从法理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所抵押的只是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即用益物权,而不是土地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抵押并不会改变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即使出现抵押风险,所转移的也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即转移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并不会发生转移,因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不会因为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担保权利而改变。而且,将抵押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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