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串讲讲义.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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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串讲讲义

PAGE  PAGE 26 2013年刑法知识体系梳理授课提纲 主讲 李文华 第一讲 罪刑法定原则 1、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有预测可能性) 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 排斥习惯法(具有不确定性)、判例法(主观随意性,不具有预测可能性)。 (2)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上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但刑法理论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不具有预测可能性,不被允许。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必须明确、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3)禁止不确定刑(包括不确定刑种和刑期)。 第二讲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学对每一位学习者来说是基本功,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一)解释的主体与效力 【解释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最高检或最高法 学术机构或学者个人 【效力等级】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注意1】刑法修正案属于刑法渊源,不属于立法解释。 【注意2】刑法典中的解释性规定不属于立法解释。 (二)刑法的解释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 (三)解释的技巧 常见的解释技巧分类:平义解释、缩小解释、扩大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类推(比附)解释。 【注意】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但解释技巧之间是对立关系。解释理由和解释技巧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关系。 第三讲 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1.适用的优先原则: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 补充:旗国主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包括挂有或者涂有我国国旗、国徽标识、注册地在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不包括国际长途汽车或者火车。 2.犯罪地的认定 (1)只要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2)共同犯罪:只要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发生在我国领域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3)未完成形态: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是犯罪地。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纳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 第四讲 犯罪构成 无论什么犯罪构成体系都是由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的。这些要素可以分为下列种类:   (1)记述性要素·规范性要素:(是否需要司法工作者评价)   (2)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否定表明犯罪成立)   (3)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有无明文规定) (4)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外在、客观的,内心、主观) (5)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是否都必须具备) 第五讲 危害行为 (1)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 第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着手”属于实行行为的起点)。实行行为通常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但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并不一定是实行行为,有可能属于预备行为。 第二,从社会经验法则判断,发生的结果是否超出了社会大众的接受程度。 (2)实行行为与其他刑法理论的关联: 影响未遂、预备--未遂与不可罚的区分--因果关系的判断--共犯人的分类。 (3)作为与不作为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记忆公式:应为→能为→而不为→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注意1:先行行为不仅仅是时间上的先前行为,而是有实质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司考很喜欢考查这点。 注意2:先行行为只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不能将先行行为视为不作为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进而认为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总结】常见情形: ①依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正当防卫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②紧急避险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③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导致作为义务。至于如何定罪,是罪数问题。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结果避免可能性)2.履行程度(真诚努力履行) (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整体性程度要件) 将婴儿遗弃在北京西站案。将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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