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依据.doc
PAGE PAGE 6 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依据 摘 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就是一方当事人所提出之证据,不仅系为其提出之当事人有利之事实所利用,而且法院得将其为相对人有利事实之认定而利用之原则。证据共通原则的适用,使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成为法官自心证形成的基础,有利于发现案件的真实,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使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最终心服口服,进而有利于实现诉讼的实体公正,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可是,遗憾的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至今都没有对证据共通原则作理论系统性的研究。所以,本文试图探讨证据共通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然受能力所限,本文仍有许多不足与局限之处,以期多多指正。 关键词:证据共通原则;理论依据 一、证据共通原则之含义 涉诉双方当事人从人类本性出发,在诉讼过程中总会尽力提出对己有利的主张、证据方法,为有利于己方之行为,以为获得胜诉判决。但是,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当事人或代理人诉讼技能的欠缺,诉讼过程事与愿违,由此所产生的直接后果则是提出与己方主张相反,反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当面对这种情况之时,法院应该怎么办呢?所以,产生了法官对证据的认定问题,也即所谓的证据是否共通。 关于证据共通原则,我国并没有明确定义,按大陆法系国家的研究成果来看,学者见解不一,所分两派,分别从狭义和广义对该原则加以定义。从狭义的角度说,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所提出的证据,并不是仅能作为有利于该方的事实认定,也可作为不利于其或反而有利于对方之认定。从广义说,认为除对立当事人间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所提出的证据,不但用于该共同诉讼人于他方当事人间,也可以用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或共同诉讼人之间的事实认定资料。 显而易见,狭义说和广义说的分歧点主要就在于证据共通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我认为,这只是证据共通原则在不同的诉讼类型中所当然包含的内容,并没有实质上的冲突,且各自都有存在的理论依据。 二、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依据 证据共通原则并非在任何国家和地区都通用,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构造本身就被分为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实行以法官询问为基本并多次审理的庭审方式,最终目的以谋求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所有的案件事实通常被视为一个整体,而无所谓原告方的案件事实和被告方的案件事实,任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之用。所以,不存在证据的“门户之别”,当事人中之一所提出的证据,并非仅能作为有利于该方的事实认定,也可作为不利于该方或反有利于对方之认定。而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实行陪审制,法庭审理遵循连续的、一次性的和口头审理的原则,最终谋求程序的正当性,案件事实被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方的案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各自所举证据只对自己产生作用而与对方当事人无任何关系,一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于己不利反而有利于对方当事人时,该证据不能直接变为对方的证据而加以使用,法官不能依据该证据作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由此可见,证据共通原则是在大陆法系下的一个术语,对其合理的适用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证据资源的有效利用、案件事实的最大发现。“存在即合理”,辩论主义及自由心证主义历来被视为证据共通原则的理论依据,在下文对二者展开详细的论述前,笔者提出证据所具备的基本属性也是该原则具有合理性的依据。 三、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主义之所以取代了法定证据主义,为近代民事诉讼法所广泛采用是因其自身所具备的合理性。自由心证主义自身所包含的内容决定了对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以该证据仅能作有利于提出证据之当事人方事实认定为必要条件。即反为提出者不利益而为有利于他造当事人之认定,亦无不可。所以,在自由心证主义的指导下,法官对证据评价是自由的。如果法院利用证据调查结果时,还要受对于举证之当事人有利与否以及对方当事人有无援用等情形的限制,那么以自由心证主义为制度保障来发现事实真实的目的将难以达成。更何况法院在认定事实之时,对于同一证据方法所反映出来的证据资料进行挑三拣四地采用,只采用对举证当事人有利的部分而抛弃其他不利部分,那么,基该证据资料为判断所形成的结果能合理吗?法官将事实的真伪予以割裂的做法是毫无可取之言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被认定为真实,那么,该事实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同样应被认定为真实。事实的真伪必存其一,或真或伪,共通的事实对于全体诉讼当事人而言是相同的,作为心证基础的证据同样也应相同。证据的效力不会因为提出当事人的不同而产生任何差异,不论由哪方当事人提出,都是同等效力。当事人只要提出证据,法院就应斟酌。 应该再次强调的是,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