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民法学笔记.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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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三十五章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 【35.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答: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5.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被监护人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5.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中,如果有几个监护人的,应当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有困难,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应与其他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有明确监护人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数人的,应由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第二节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 【35.4】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答: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5.5】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是暂时丧失心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暂时丧失心智者实施了加害行为。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4)暂时丧失心智者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5)行为人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具有过错。 【35.6】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节使用人责任 【35.7】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答:用人单位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用人单位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是指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个人劳务提供者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个人劳务提供者受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5.8】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l.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职务的行为。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行为构成了侵权。 (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资料来源: HYPERLINK / www.ZiK 更多资料请登录网站,请加QQTEL:137 8381 6366,索取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供劳务一方基于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 (3)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5.9】使用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和个人劳务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 答:(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节网络侵权责任 【35.10】网络侵权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答: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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