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保险论文范文-研究新《保险法》的修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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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论文范文-研究新《保险法》的修订

保险法保险论文范文:研究新《保险法》的修订word版下载 新《保险法》的修订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新《保险法》的修订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保险法论文的写作者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论文片段: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险法通过了第二次修正。新修订的保险法新增了不可抗辩规则等内容,不仅填补了原保险法的空白,而且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对加快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将产生深远影响。   关键词 保险法 理赔保障 不可抗辩规则   :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54-01      备受人们关注的保险法修订,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1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修订后的保险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保险法相比,笔者认为新版保险法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规范理赔,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修正后的保险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际存在的突出理由,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广大被保险人的投保及理赔权益将得到更多保障。对此,保险专家人士也表示,新法修订之后,保险理财将更有利于消费者。   针对人们最关心的“理赔难”理由,新法做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理赔程序和时限,即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够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从而可以避开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自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应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及时得到理赔保障,新法明确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时的处理策略,即如果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公司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特别对于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迅速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这样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起相应的保险责任。   此外,为了更好地维护被保险人权益,新法针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 “免责条款”给予了特别规定,强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在合同中有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被视为无效。这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保险合同关系,尤其对于办理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作用重大。   二、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理赔争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重保护”   新《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首先,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其次,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确保保险关系的稳定;再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理由,降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同时,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起到了“双重”保护性作用。   三、新增不可抗辩规则,填补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不可抗辩规则,又称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不可争议条款,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2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不可抗辩条款”最先是由英国保险人在美国销售的人寿保险单中使用,如今已普遍成为寿险条款中的固定条款,并在很多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长期以来,我国的《保险法》及保险条款中却一直未规定不可抗辩规则相关内容。   根据当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保险代理人故意诱使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则以此为由滥用合同解除权,恶意拒赔等理由,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进一步完善对被保险人的保障,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本次新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新保险法对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加以了限制,规定合同接触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时,我国在新保险法修订过程中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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