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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专题界定: 经济补偿与赔偿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本专题主要关注了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加班加点的经济补偿以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企业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法》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和地方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 1. 经济补偿与赔偿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几中情况: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5、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迟转档案赔偿原职工1万 【案例】某器材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档案转出,而被程先生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器材厂给付程先生经济补偿款1万元。   程先生1975年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1月1日被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   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1.6 万余元损失。   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他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他再次回厂查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故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器材厂对未及时转出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器材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主动辞职员工公司不予补偿 【案例】李女士因患病主动辞职,辞职后的她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被拒,遂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深圳市中院依有关规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经查明,李女士于1993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历任生产部机修工、控制员、副主任等职位。2003年9月2 日,李女士提出辞职,被告公司支付李女士工资至2003年10月2日,双方于2003年10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于2003年12月26日领取结算金人民币16074.73元,员工等级为4级。 2004年1月13日,李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以后,以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4年2月20日,该会以李女士已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女士对该决定不服,于2004年3月1日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辞职所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又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其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李敏清是被告公司制定的《关于员工辞职补助金、退休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通告实施之前离职的,故李敏清要求按2002年6月27日被告公司制定的新标准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陆某1999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新老板以陆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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