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先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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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在破产案件中的优先权

关联文书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28浏览:10次?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浙嘉执分终字第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住所地:嘉兴市××路××号。 负责人:沈某。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设股份有限公 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园区××路北侧(洪贤路口)。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凌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象山县××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嘉兴工行)与被上诉人浙江嘉兴福达??设工程股份有限公某(以下简称福达公某)、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某某)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前由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0)嘉秀执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嘉兴工行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美国世通服装(嘉兴)有限公某(以下简称世通某某)因债务纠纷,被一审法院强制执行其所有的房产及相关设施,该公某所有的财产经相关部门评估,总价值,经一审法院委托嘉兴市东方拍卖有限公某与海宁市嘉泰拍卖有限公某共同拍卖,得。因被执行人世通某某存在系列案件,所得拍卖款不能满足全部执行款项,故一审法院执行局制作了分配方案,方案如下 :优先支付费用为3374235.77元,其中包括:财产评估费31432元;2.被执行人应当负担64件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计481442.50元;3.评估拍卖过程乙的财产保管费用104400元;4.被执行人拖欠的职工劳动工资、社保费用计2756961.27元;二、优先 受偿债权:飞龙某某、福达公某享有建设工程甲先权,嘉兴工行对已拍卖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享有抵押权,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优于抵押债权。根据拍卖收入扣除优先费用后的剩余额与评估价间的比例测算出拍卖款中不动产的价额41元。清偿方案如下:1.土地增值税617591.87元;2.申请执行人飞龙某某建设工程40元;3.申请执行人福达公某建设工程款4800000元;4.申请执行人嘉兴工行抵押债权4733449.14元。经过上述分配后,不动产拍卖款余额为零。三、参与一般债权分配的债权共63笔,金04元,根据拍卖收入扣除优先费用后的剩余额与评估价间的比例测算出拍卖款中动产的价额为3325606.82元,故分配比例为8.700871%。嘉兴工行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飞龙某某、福达公某提出反驳意见,遂成讼。 一审法院另查明:一、一审法院(2009)秀洲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甲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8)南民二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乙认,嘉兴工行对世通某某的抵押物(位于嘉兴市秀洲区工业区洪业路南唯胜路东侧,面积为22582.5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及66910.40平方米某某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浙嘉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飞龙某某对其承建的世通某某的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在工程××××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一审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的(2008)秀洲民一初字第53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福达公某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浙江千里猫皇车业股份有限公某(以下简 称千里猫皇公某)因参与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与拍卖公某签订拍卖规则,拍卖规则第六条约定“有证房产的交易过户的税费全部由买受人缴纳(包括应由原产权人支付的所有税费均由买受人缴纳)”。分配方案中出现的土地增值税617591.87元,为拍卖房地产在过户时所产生,由嘉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原产权人为纳税人进行收缴,现由千里猫皇公某支付,共计金额为1235183.74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世通某某在被强制拍卖其固定资产后,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而经一审法院拍卖所得款项不能清偿其所有债务,一审法院执行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制作执行款分配方案并进行分配,符合相关精神。对嘉兴工行关于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劳动工资、社保费用,应列入一般债权并优于其他一般债权进行受偿的主张,一审法院考虑到社会稳定及相关因素,保障劳动者相关权益,将该费用置入优先支付费用参与分配并无不妥。但分配方案中将土地增值税617591.87元列入优先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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