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4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材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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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述 (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契约式的企业。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企业。  2.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而合作企业可以举办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举办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  4.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5.合营企业是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既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也可以就产品进行分成。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征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可以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合作各方应根据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提供的合作条件,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各自承担债务责任的比例,但不得影响合作各方连带责任的履行。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指调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立项申请。  2.洽谈签约  3.审查批准。  4.登记注册。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双方不必精确计算各方的出资额,只需确定各自的合作条件。   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董事会管理制 (二)联合管理制 (三)委托管理制 8.3.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制。董事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合作各方协商产生;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一、董事会制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实行联合管理制。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代表组成,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联合管理机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主任。 二、联合管理制 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企业可以委托中外合作一方进行经营管理,另一方不参加管理;也可以委托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的,属于合作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审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委托管理制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 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者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议事规则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四)合作企业的投资收回 二、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投资的回收 在实践中,通常约定合作企业在合作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为平衡中外各方的利益,一般采用让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回收投资的办法一般有三种: 其一,合作前期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给外方多分配,以后逐年递减,即优先保证外方实现利润; 其二,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税前分配,即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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