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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保险公估制度创新的思考

对我国保险公估制度创新的思考(上) 2016-03-1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下称新“国十条”),明确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定位和作用,引导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将极大改善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环境并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再保险业不断发展,社会公众保险购买力水平不断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对保险服务的要求不断提升,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但同时,随着中国保险业进一步融入全球市场,国内保险公估机构也必将走向国际市场参与全球竞争,中国的保险公估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2000年以来,我国的保险公估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保险公估制度建设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当前,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所面临的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格局、竞争态势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适应这些变化,遵从法治精神,促进行业的持续、健康、创新发展,客观要求与时俱进地调整、创新正式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与提高效率。立足行业实际,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制度进行创新安排,已成当务之急。2015年9月,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健全支持鼓励行业创新变革的体制机制,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建成功能定位清晰、准入退出顺畅、要素流动有序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这些决策意见为促进行业发展的制度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打开了通道,提供了契机。 本文基于行业发展较长的时间跨度,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我国保险公估的制度变迁;基于中国实践并对照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制度与制度创新的系列建议。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与制度变迁的简要回顾 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从市场需求诱致到政府正式制度安排的路径,即先有经济行为主体为满足市场需求而进行制度创新,再有政府的有效规范和推进。微观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制度创新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一)保险公估业的发展与制度变迁 我国《保险法》(2015年10月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估人定义:“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保险公估人作为一种保险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是保险市场体系成熟和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 纵观我国保险公估制度的变迁历程,作为舶来品的保险业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在中国得以产生和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包括保险公估业在内的保险中介市场的发育。发端于19世纪20年代的旧中国保险公估业,虽然出现过一段短暂的繁荣,但无论从制度的供给还是需求来看都十分不足,整个保险市场处于外商垄断之下,严格来说还没形成保险公估制度。新中国建立直到1979年恢复保险,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30年间,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处于空白状态。 我国保险公估业发育形成的基本动力来源于市场化、工业化进程中社会对公估的经济需要。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业市场化和国际化水平迅速提升,从内部产生了分工分业的需要,保险公估业在东南沿海开始重新萌芽,公估市场从无到有。20世纪90年代,随着保险业的迅速扩张,一些保险公估机构相继出现。1995年《保险法》出台,我国开始建立保险中介制度。21世纪初以来,根据中国入世有关协议的要求,保险市场的开放更加全面、迅速,保险公估进入了全新发展时期。2001年11月,保监会颁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在2000年1月试行),为我国大力发展保险公估业创造法律条件。2001年中国保监会颁发首批公估牌照,我国保险公估业开始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业成长历程。 随着保险公估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建立了完整的保险市场主体体系,深化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程度,提高了对承保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等技能,增强了对受损标的检验、估损的准确性,促进了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二)保险公估业在新世纪的市场演化 2001年至2003年,是保险公估产业的建立阶段。这一时期,行业服务领域的重心集中于非车险理赔的巨灾与高难技术估损,一批经典案例成为保险公估的宝贵技术经验财富,专业人才逐步聚集与历练,奠定了行业发展的基础。 2004年至2008年,以车险理赔公估的突破为重要标志,保险公估细分市场形成并规模化成长,产业初步形成。民太安公估公司2003年增资分立我国首家汽车保险公估公司,与太平洋财险深圳分公司展开车险理赔整体外包合作模式的探索,经验很快得到行业认可并推广。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专业分工的效率性导致保险人寻求与公估人的合作。车险公估的经营增进了行业资源的投入,带动公估市场年均88%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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