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公司法的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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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经济法”公司法的案例

案 例 一;【参考答案】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案 例 二;【参考答案】 按照《婚姻法》规定,赵女士与其丈夫对财产问题并无特别约定,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中也包括其丈夫在公司中的股份及红利。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院判决:法院调查了该公司的投资情况、损益和资产负债表,审计评估的结果是,王先生的股份价值为80万元,因为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王先生的亲戚最终以40万元购买了一半股份,王先生股比降至40%,赵女士拿到了40万元。;案 例 三;根据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参考答案】 本案中,受让股权的一方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首先要取得其他股东已经接到出让方准备进行股权转让的书面通知的证明,以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出让的书面意见。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好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期限,并且公司本身也应该是协议的一方,保障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履行。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例如,本案中的刘先生如果对其他人借款100万元未能按期归还,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保全该部分股权,这将限制股权交易。如果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归还借款100万元,债权人还可以在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申请强制执行该部分股权。;案 例 四;【参考答案】 依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不能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份的。公司实行的是多数表决原则,股权的行使按照持股的多少来确定。大股东拥有多数权利就相当于拥有全部权利,中小股东拥有少数权利却相当于没有权利。因此,实践中大股东经常因其对股权的控制而忽略、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新公司法确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制度,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也有诸多限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回购股东的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本案中,虽然赵先生提出要公司回购股权的要求已经有法律规定的依据,但根据事实,法院是不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案 例 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 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 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案 例 六;(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A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曾因贪污行为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0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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