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2016121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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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20161212

国外关于美白类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东盟) ;内容概要;1 美国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现行 OTC 类药品管理简述及OTC 类“美白”产品的启示 ;1.1.1美国现行 OTC 类药品管理简述 ;(2)1973~1978 年 (Advisory Panel Recommendation) ; 这四家药厂分别如下: Chattem Drug Chemical Co. Nicholas Products Ltd Plough Inc. USV Pharmaceutical Corp. ; 另外一个背景信息是上述四家公司当初提供数据,希望 FDA 制定 skin bleachingproduct 的目的,虽然没有确切信息,但可以推断出,其核心目的是为了其生产的能够治疗局部色素沉淀(limited skin area of hyperpigamentation)的药品,能够按照 FDA在 1972 年确定的 Monograph process 进行管理,在确保产品安全的情况下,节省法规应对的成本(因为没有了 pre-market approval 的过程)。 ;(3)1982 年 ANPR ;3.2 这里的重点是对局部色素沉淀皮肤的漂白或淡化(类似于我们所宣称的祛斑功效),FDA 建立 OTC 类“美白”药品的核心初衷是用于治疗,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由此可见,在日后的监管过程中,FDA 也只是针对宣称有诸如“help get rid of ugly spots and freckles on the skin”的化妆品企业发送了warning letter,要求其按照 OTC 药品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而没有将一些宣称“lightening skin(美白肌肤)”的化妆品,等同于 OTC 药品进行监管。 ;FDA Warning Letter: /ICECI/EnforcementActions/WarningLetters/2012/ucm334727.htm;3.3 FDA 规定了氢醌在 bleaching product 中含量在 1.5~2.0%,超出这个范围的必须按照处方药来进行申报,截止到目前,FDA 只批准了一款氢醌含量在 4%的处方药产品(tri-luma),后者可以在医嘱的情况下,用于治疗如色斑、雀斑等局部色素沉淀症状的治疗。 ; (4)2006 年 ;针对情况,在随后的 20 多年里,陆续有关于氢醌的安全性评估文件出台,比如:1982:欧盟将氢醌列入限用物质清单,规定其只能作为染发剂使用;1994~1996: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氢醌有潜在的致癌和长期使用可产生皮肤褐黄病;2000:欧盟再次声明,氢醌不能作为美白剂使用,并且将染发剂限量调整为 0.3%。美国 FDA 于 2006 年,提出了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计划将氢醌从 OTC bleaching product 中删除,按照新药进行管理,着重上市前的评估,并征求各方意见。 ;(5)2009 年 ;1.1.2美国 OTC 类“美白”产品的启示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及启示;欧盟对化妆品安全性管理,重点在于对原料的安全评估,并且通过法规,界定了欧盟官方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即欧盟官方负责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原料管理,比如制定禁用物质、限用物质、防腐剂、着色剂清单等,企业对除此之外所使用的原料和最终产品的安全性负责。;2.2欧盟监管给我们的启示 ;3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1) 基于原料的管理制度 韩国政府负责制定“已认可的机能性原料”清单,包括用于美白化妆品总的活性成分种类和含量,相关信息如下: ;(2) 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 虽然韩国要求所有的美白机能性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安全和功能性审核,但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而是基于原料和产品的??准,制定 了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3.2韩国监管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4 日本的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针对医药部外品,必须在上市前获得官方许可,而且所使用原料必须满足“医药部外品成本标准”的规定,针对没有被上述标准收录的医药部外品原料,将视为新原料,需要首先申报,获得批准,才可以进行相关医药部外品成品的申报。 比如 Kanebo 事件的医药部外品活性成员——杜鹃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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