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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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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专题论文
题 目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奸淫行为的罪数形态
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1202班
学 生 张咪
学 号 20120703148
二〇一五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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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2
前言.…………….………………………………… ………….….…………….. ... . .. … ..3
一、挂卖妇女儿童罪适用的现状……………………….…..….… ………4
(一) 罪名设立的必要性……………………………………………………………..4
(二) 拐卖妇女儿童罪伴随的奸淫行为……………………...………………..4
二、刑法的罪数理论和犯罪构成要件……..….…………….…...…… .…… … ….5
(一)刑法上的罪数理论……………………….… ……… ………………… …5
(二) 刑法上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6
结论………….………….……………………..….……...…..….………...7
参考文献…………….…………………..….…..…………8
摘 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在拐卖过程中犯罪嫌疑人
的奸淫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性的权利,从犯罪构成理论和罪数形态理论看,这两种行为分别构成两种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现行刑法对于拐卖者的奸淫行为只将其规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从理论上看,法定刑处罚的力度不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行为;犯罪构成;罪数形态
前 言
受害人法益的侵害决定了被告人将要判处何种刑罚,法益侵害的数量也决定了被告人罪名的多寡。但是???以拐卖妇女罪来看,在拐卖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奸淫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按拐卖妇女罪的结果加重犯定罪,而不另以强奸罪处之,是否与之相背呢?过程中侵犯了两个法益,人身自由和妇女性的自由的权利。;单独以拐卖妇女罪定罪是不是过于轻呢?对此规定,我国是如此进行解释的:因为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容易发生强奸行为,法律将此两种行为合并在一起冠以拐卖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虽然强奸罪名并未显现出来,但处罚却未减轻,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呢?本文围绕拐卖妇女罪这一罪名探讨罪数形态的问题。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
(一)罪名设立的必要性
我国近段时间拐卖人口的恶性事件层出不穷,一些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将妇女儿童这些在当今社会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拐骗而出卖,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自由和人权。这是一种严重违反人类最基本的伦理道德的行为,人是这个世界的主宰,任何人都应该享有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出生就有的,任何人也没有将他人当作商品出卖的权利。因此,从思想启蒙运动以来,保障人权和自由的呼声越来越高涨,世界各国都将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作为重点打击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一项重要决定,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这意味着,我国已经彻底融入国际,与世界联手,加强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力度。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伴随的奸淫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常常伴随着发生其他犯罪行为,例如在拐卖过程中的奸淫行为。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根据1991年“两高”《解答》的规定,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但是我国刑法对拐卖过程中的奸淫行为的处罚规定具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难以承担打击犯罪的重任。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1:2007年4月,刘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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