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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学重点课程-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行为;本节纲目;第一节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的常见类型;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案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节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即质量不合格
(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乃至精神损害
(三)缺陷产品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案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三节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人所从事的是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二)致人损害或存在严重危险
(三)损害事实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案例;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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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四节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权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而污染了环境
(二)致人损害
(三)损害事实和侵权人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五节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案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六节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下列情形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案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七节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 的侵权行为;二、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主要有:
一是受害人的过错;
二是第三人过错;案例;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第八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这一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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