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新探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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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露天煤矿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图纸: (一)地形地质图。 (二)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 (三)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采剥、运输、排土工程平面图。 (五)供配电系统图。 (六)通信系统图。 (七)防排水系统图。 (八)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九)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 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创伤急救系统应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第十八条 闭坑前,煤矿企业必须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编井工部分; 第一条 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地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建立健全矿井地质工作规章制度。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地质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围内,孔深应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10m。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布置,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检查孔的数量不少于3个,孔深应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 15m。 ; 第四条 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进行分层抽水试验,并进行全孔数字测井;查明并详细编录井筒位置完整地质剖面和地质构造、岩(土)层特征,分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 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测土样,进行冻土物理试验;采用地面预注浆施工的井筒检查孔,应采用流量测井及扩散测井。; 第五条 新建矿井开工前必须完成复查井筒检查孔资料;调查、核实钻孔位置及封孔质量,采空区情况,邻近矿井生产情况和地质资料等,将相关资料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编制主要井巷揭煤、过地质构造及含水层技术方案。; 第七条 煤矿进行联合试运转验收前,必须编制建井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等地质资料,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第九条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必须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 第十一条 掘进和回采工作前,应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顶底板岩性以及煤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对可疑的致灾地质问题,必须钻探验证,并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矿井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有完善的各种地质资料,在相应图件上标注采空区、煤柱、井筒、巷道、火区、地面沉陷区等,情况不清的应予以说明。;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及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三条 同一煤矿建设项目的井巷工程同期施工企业不得超过3家,对其共用的生产系统应统一管理。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技术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六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名作业人员学习。 ; 第七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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