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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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摘要:我国目前的专利立法对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处于缺失状态,在授权审查、优先权的获取以及侵权判定等方面,对部分外观设计的研发者造成了实质的不公平,挫伤了其改进产品外观的积极性。这一问题根源于我国外观设计制度整体功能定位的错误。我国应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以充分发挥外观设计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 关键词:部分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制度 授权审查 优先权 侵权判定 一、导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集中体现在产品之间的竞争。随着消费者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深化,产品的升级换代也围绕着专利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持续展开。一方面,企业对产品的“质”不断精益求精,以专利和实用新型抢占市场先机或构建防御战略,追求更先进的产品性能;另一方面,为了满足消费者的审美要求,许多企业也将大量资金投向产品“形”的研究,致力于制造出集艺术性与实用性于一体的产品。特别是对于一个产业内的若干领先企业而言,在产品功能较为相近的情况下,令人耳目一新的外形设计往往成为争夺消费者的关键。 外观设计制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重要激励,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垄断权,给予企业研发和生产的回报。然而,对于一些较为成熟的产业,其产品外观改进的空间已经很小,创新主要体现在产品部分设计的改进上,如微波炉的门把手、冰箱的显示控制部分等。根据我国目前专利法律法规中关于外观设计授权条件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侵权判定的原则,这类产品局部的外观设计难以得到我国专利法的保护。这一现状不仅打击了企业的创新热情,纵容了剽窃者,影响了实质上的公平竞争,而且不利于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整体水平的提高。因此,为从根源上解决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缺失的问题,亟待从比较法的角度寻找我国立法的表面缺陷及深层根源。 二、我国关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的缺失 (一)我国立法的缺失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定义,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产品, 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是美感与工业实用性的结合。专利审查指南对此又做了进一步的限定,在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中排除了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参见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7.4节。 虽然这一规定并没有将外观设计的授权范围明确限定为最终产品的整体,但根据审查指南可以推断出,只有能够拆卸、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零部件等才可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严格意义上的部分外观设计设计是指对产品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位置关系或者其中几项的结合进行的新设计,是产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是指对零部件进行的设计,因而难以满足这一独立存在的要求。 刘桂荣.对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探讨.见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03.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立法排除了对产品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 (二)与相关国家立法的比较 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众多欧美发达国家在立法中均明确允许对产品的局部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在申请实践中,则通过设计图中虚线和实线的不同运用来区别公知设计和请求保护的部分。 美国 美国专利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就产品而发明的任何新的、原创性的和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其发明者可依据本法的规定和要求获得专利。 35 U.S.C. 171 Patents for designs: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审查指南第1502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品或其一部分的设计,而非工业品本身。 MPEP 1502 Definition of a Design [R-2]:In a design patent application,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is claimed is the design embodied in or applied to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or portion thereof) and not the article itself. Ex parte Cady, 1916 C.D. 62, 232 O.G. 621 (Commr Pat. 1916). [35 U.S.C.] 171 refers, not to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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