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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常见问题汇总 房屋租赁合同是每一家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签订的合同之一,从最初的企业登记注册,到后期的企业日常经营、仓储,企业都可能面临与业主方签订租赁合同。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法务部通过对常见问题的汇总,为你答疑解惑。 【问题1】我们能否与业主方签订永久租赁合同? 答:所谓“永久租赁”是不可以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的是“超过部分”无效,并未否定“二十年”以内的法律效力,自租赁之日起二十年内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问题2】法律上是否认可口头租赁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内,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 【问题3】租赁期限内,我们作为承租人,可以自由转租吗?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这里的“同意”既可以是当初签约时书面合同中的约定,也可以是事后出租人的同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事后的同意,承租人一定要保留出租人“同意”的证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另外,如果出租人知道转租的事实,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六个月未表示异议,视为其同意转租,不得主张转租合同无效,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问题4】业主方准备把租赁房屋对外出售,可以因此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吗? 答:除非承租方同意,业主方无权以对外出售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除租赁”原则。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问题5】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期限已经届满,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出租人也未提出异议,是否视为原租赁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合同是自动顺延,但期限是不定期。 【问题6】因业主方没有房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是否就不需要支付租金了? 答: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的确无需支付租金。但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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