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docVIP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doc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韩立新 【专题名称】国际法学 【专 题 号】D416 【复印期号】2010年12期 【原文出处】《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2010年1期第35~40页 【英文标题】Impacts of the Rotterdam Rules on Port Operators 【作者简介】韩立新(1967-),女,河北抚宁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大连海事大学国际海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海商法系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海商法协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辽宁省分会法律咨询顾问,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律师,E-mail:hlxwhy@ 【内容提要】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Three different opinions on legal status of China port operators were summed up; the definition of marine performing party provided in the new convention Rotterdam Rules was introduced, and it was held that port operators should be assigned to 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 in the new convention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 deep and completed analysis of pros and cons of the impact of marine performing party system in the new convention on port operators was made as well. 【日??? 期】2010-01-27 【关 键 词】港口经营人/《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权利/义务port operators/Rotterdam Rules/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rights/obligationsEE367UU1728007 ????中图分类号:DF96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7659-(2010)010035-06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三届会议第六十七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提出了“海运履约方”(maritime performing party)的定义。根据其定义,学界普遍认为港口经营人可以划入“海运履约方”的范畴。那么,《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会给中国的港口经营人在法律上带来怎样的影响?这已成为中国港口经营人非常关心的问题。2009年11月13日,中国交通运输部在上海专门召开了港口经营人对《鹿特丹规则》的征求意见会,也表明交通主管部门对该问题的重视。 ????一、中国现行立法下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之争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简称《港口法》)没有关于港口经营人的定义,只在其第22条第3款规定了港口经营的范围,即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2001年《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简称为《港规》)第3条第(二)项规定:“港口经营人,是指与作业委托人订立港口货物作业合同的人。”结合《港口法》和《港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港口经营人具体可分为码头公司、装卸公司、仓储公司、客运站、拖驳公司及理货公司等。 ????尽管《港规》从港口货物作业的角度规定了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港航交接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其并没有明确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也没有解决这一问题,导致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关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都存在争议。 ????在中国海商法理论和海事司法实践中,对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港口经营人是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并因而可以利用《海商法》中的喜马拉雅条款(第58条)获得《海商法》中的抗辩权和责任限制保护。相关案例有“中国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进出口公司诉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中国大连保税区万通物流总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①,“大连保税区闻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文档评论(0)

开心农场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