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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细胞组织优良操作规范.doc
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
91.12.13衛署醫字第0910078677號公告
壹、 總則
為預防因使用人體細胞組織物而導入、傳播及擴散傳染病,特訂定本規範。本規範協助機構確保其人體細胞組織物未含有傳染病病原,在製造過程中未受污染,且不致因製造不當而影響人體細胞組織物效用與完整性。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適用於人體細胞組織物,其製造所使用之方法、設施及管制措施,包括人體細胞組織提供者之篩檢與檢驗、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採集、處理、貯存、標示、包裝及配送等過程。
有關人體細胞組織提供者合適性(donor suitability)之規範,另定之。
人體細胞組織物屬於藥事法令規定之生物藥品或醫療器材者,依其規定,並以規範做為補充規定。
人體細胞組織物屬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療法或其他法令所規範者,依其規定,並以本規範做為補充規定。
人體細胞組織物非屬於現行法令所規範者,或應適用之法令不明確,於釐清法令適用疑義之前,適用本規範。
本規範專用詞如下。但下列項目,不在此限:
使用於移植,帶有血管之人體器官。
全血、血液成分血或血液衍生產品(blood derivative product)。
人體分泌物或抽取物,如乳汁、膠原及細胞因子(cell factors)等,但精液屬於本規範所稱人體細胞組織物。
人體細胞組織物製造過程之輔助物。
人類以外動物之細胞、組織或器官。
體外使用之診斷用產品。
機構(establishment):指於一個管理階層之控制下,位於一處所,而從事人體細胞組織物製造之事業,如下列機構:
1、從事製造人體細胞組織物之個人、合夥、公司、法人及其他團體。
2、接受製造者委託,提供人員或設施從事人體細胞組織物製造之單位或部門。
製造(manufacture):指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採集、製程、貯存、標示、包裝、配送、對提供者之篩檢與檢驗等過程之一部或全部。
捐贈者(donor):指提供細胞或組織,供製造人體細胞組織物之人或屍體。
接受者(recipient):指接受人體細胞組織物植入、移植、輸注或轉植之人。
受貨人(consignee):指於配送過程中,收受人體細胞組織物之人。
採集(recovery):指從捐贈者獲得細胞或組織之過程。
處理(processing):指任何作用於產品上之行為,包括製備(preparation)、滅菌(sterilization)、外來病原之去活性化及移除(steps to inactivate and remove adventitious agents)、防腐以備貯存(preservation for storage)、自貯存中取出(removal from storage)等,但不包括採集、貯存、標示、包裝、配送、對捐贈者之篩檢與檢驗等行為。
貯存(storage):指保存產品以供未來之製程或配送。
配送(distribution):指產品之運送(包括進口及出口),但不以持有該產品者為限。
產品偏差(product deviation):指產品表現出偏離本規範、現行標準或規格,發生不良事件等情形。發生不良事件,指該事件可能使產品傳播傳染病原或傳染病至接受者、使產品污染或使產品之效用或完整性受到負面影響者。
客戶怨訴(complaint):指客戶以書面、口頭或電子通訊方式提出之下列申訴:
產品傳播或可能傳播傳染病予接受者。
產品之效用或完整性受損。
其他任何可能違反本規範之產品相關問題。
本規範條款之適用原則
機構僅從事部分製造行為者,得僅遵守該部分製造行為之相關規定。但機構如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利用他機構從事製造者,仍應確保該製造行為符合本規範之規定。
核定產品符合放行標準並將其備妥供配送之機構,不論其是否自為配送,應確保該產品符合本規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本規範條款稱「視情況」(where appropriate)時,推定其為強制規定,但機構得證明有其他適當之代替方法。惟本規範條款之規定於下列情形視為強制規定,即機構若違反該規定時,可合理預期其產品將無法符合有關防止傳染病及其病原之導入、傳播及擴散之規定,或預期該機構將不能執行必要補救措施(corrective actions)。
貳、品質計畫之建立與維持
五、機構應依其所製造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性質及製造過程,建立並維持符合本規範規定之品質計畫(quality program)。
六、品質計畫係為確保下列事項之實施:
(一)建立並維持適當的作業程序,且遵守本規範第肆章有關程序之規定。
(二)設置下列作業程序:
接收、調查、評估及紀錄相關資訊。
將任何有關產品效用與完整性、產品可能受污染或有傳染疾病潛在危險之資訊,通知收件者或曾自同一提供者採集細胞或組織之機構。
對於產品配送後才獲得之資訊,評估其對產品之影響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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