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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网上欺诈;案例2:盗用密码;案例3:窃取信用卡;案例4: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表现形式;第11章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11.1.1 电子商务引发的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实现了信息化、无纸化交易
数据电文的法律地位、效力、身份认证
2、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信息的复制和传递变得简洁
知识产权被侵犯
3、电子商务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真正实现贸易全球化
国际税收问题及司法管辖问题
4、电子商务时代信息更加丰富而且收集及其容易
隐私权保护及权益问题
5、电子商务构造了一个虚拟的商业环境
虚拟财产保护问题;11.1.2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1、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务关系的规范体系,主要研究商业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特殊法律问题。
数据电文(Data Message):以电子手段、关学手段生成、发收或储存的信息(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
电子商务涉及的范围
;2、电子商务与传统法律的矛盾
(1)传统法律观念的实体要求与电子商务交易主体虚拟化之间的矛盾
交易主体、权限、流程、资金划拨等都以电子信息的形式存在
(2)现行合同法承认的法律文书与虚拟的电子合同之间的冲突
(3)传统法律的国家性与电子商务全球性之间的冲突
(4)电子交易安全的法律保护缺失;3、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程式性:调整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 需要合同法、民法、商法等的配合
(2)技术性
(3)开放性
(4)复合性:多方位的法律调整;11.1.3 电子商务法律的任务;11.1.4 电子商务法律的立法原则
1、国际协调性原则 《电子商务示范法》
2、功能等同原则 电子手段方式 = 书面形式
3、技术中性原则: 对各种技术(老技术、新技术)都要兼容
4、保护消费者利益
5、统一电子商务税收标准
;11.2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11.2.1 电子签名及认证问题
电子签名: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
我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和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005年7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手机短信息为主要证据形式的债务纠纷,被称为目前我国第一例援引电子签名法裁判的案例。在该案中,手机短信息作为一种数据电文,其证据效力成为了本案的关键点。
法院认为: “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
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11.2.2 意思表达真实问题
系统故障:计算机软件或硬件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计算机系统或软件无法正常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九条:数据电文是发件人的信息系统自
动发送的视为发件人发送。
;1、数据电文是否是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要求的书面形式。; 2、电子合同:在网络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
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者契约。
3、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1)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2)电子合同的成立地
;Date;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的确定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
; 1、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
有权利,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
单纯通过立法建立的无形财产权
电子商务信息的公开性、共享性和国际性正好与知识产
权的特性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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