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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及处理办法(2016年修订).doc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及处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1.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小于15%的,论文无需修改,可以参加正常盲审和答辩;
2.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15%,但是小于25%的,论文需要作相应修改。修改后论文复制比小于15%的,可以参加盲审和答辩。
3. 学位论文相似度属于上述第2项情况,经修改后检测仍高于15%的;或学位论文相似度初查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25%但小于35%的,论文须作较大修改,建议推迟至少半年盲审和答辩。
4.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35%,但是小于50%的,论文须作重大调整和修改,一律推迟至少半年盲审和答辩。
5.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50%的,须重新撰写论文,一律推迟至少1年盲审和答辩。
上述1—2项,需由导师组负责初审,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核,交至研究生院备案。
上述1—4项规定的15%、25%和35%适用于理工科类,人文社科类可适当上浮5%,分别对应为20%、30%和40%总文字复制比。
上述“建议推迟”的,如经个人申请,导师和导师组研究认为修改后的论文可以参加答辩,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超额结果及处理意见表》。导师和导师组长签署意见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无记名投票,超过2/3同意者,方可参与答辩,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未超过2/3同意者,按照“一律推迟”处理。
上述“一律推迟”的,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推迟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导师组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条 对于特殊的论文,总文字复制比确有必要高于规定值,经导师申请、导师组审核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核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院对初查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最终核准,并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初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
第三章 复检及结果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所有拟同意申请学位的论文和《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表》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检测系统”,对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报送的拟同意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相似度复检抽查。按照总文字复制比例,复检抽查结果视如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小于规定值的(理工科15%,人文社科类20%),建议正常授予学位,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规定值,但小于50%的,一律退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总文字复制比小于规定值方可重新申请学位。
3. 学位论文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50%,一律建议不授予学位,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未按要求进行相似度检测的研究生学位论文,不得参加答辩。涉密论文可申请不进行检测(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如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对检测结果及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对论文相似度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经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核实,依据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和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等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初查阶段发现以“图片”等形式代替文字以规避查重,抄袭别人成果,经院学术委员会核实,一律至少推迟半年答辩;复检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按学术不端处理,直至取消授予的学位。
第十六条 凡是研究生论文初查或复检过程中,相似度总文字复制比大于等于50%或发现以“图片”等形式代替文字情况的,核减其导师当年招生名额;初查和复检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导师当年不得招生。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学位点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条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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