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考试复习综述.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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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考试形式:闭卷 考试试题形式:简答、论述、比较 考试范围: 法理学:法的概念和特征、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关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及其主要特点、法系与法的历史类型、法治(制)概念和特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以法治国 宪法: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以及四大修正案的内容 民法: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物权和债权的特点、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刑法: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正当防卫及其条件、共同犯罪的种类、我国刑罚的种类、我国死刑制度、诉讼法(所有) 法 理 学 部 分 一、法的概念及特征 1.特征:  eq \o\ac(○,1)国家制定或认可(认可and制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以成文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eq \o\ac(○,2)高度概括性???抽象性,思维严密(完整的法条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  eq \o\ac(○,3)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  eq \o\ac(○,4)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设定监狱、警察、军队以保证法律实施) 法律的思维严密性体现在法律规范拥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  eq \o\ac(○,5)法是特殊(具有以上特性)一般(针对不特定的一般主体)社会规范 2.概念: 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反映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统治阶级)的人们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以规定人们权利或义务的方式,保护、确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 二、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关系 1.法系:法系使按照各国法的源流关系(或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种特点对法所做的分类。具体来说,把具有某一种特点的国家的法和效仿并由此而生的法归为一个法系。 2.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形成相互有机联系内在统一的整体。 3.法系和法律体系的关系:法系不同于法律体系  eq \o\ac(○,1)法律体系反映的是一个国家内部法律的结构,法系反映的是多个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  eq \o\ac(○,2)法律体系是主观和客观相互统一的产物,法系主要是人为划分的结果:  eq \o\ac(○,3)法律体系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内在结构,构成法系的法律是跨历史时代的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及其主要特点 (一)大陆法系 1.大陆法系的概念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罗马化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成文法系或民法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的欧洲大陆各国和仿照这种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总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第一,以成文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最主要的特点); 第二,在法典的编纂方法上,大陆法系特别注重理论概括,特别强调法典总则(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律精神,相对的,分则为基本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法律内容)部分的作用; 第三,在各种法律渊源中,成文制定法具有优先效力; 第四,原则上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必须利用成文法条进行判例; 第五,诉讼方式上,采取职权主义(法庭主导一切)询问的审理方式,法官享有广泛的调查权力; 最后,在法律适用的方法上,大陆法系的法院判例,采取形式逻辑上的演绎方法(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或审判结果) (二)英美法系 1.英美法系的概念 英美法系,又称海洋法系(英吉利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它是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和效仿其法律的美国法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上与大陆法系并驾齐驱的有广泛影响的法系。 2.英美法系的特点 第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核心特点) 第二,其制定法,多为单行法规 ,无统一法典 第三,承认法官造法(law in paper vs. law in action) 第四,遵循先例,英国法绝对的遵循先例(封建传统多一点儿,当英美法系发展到美国法的时候,总体上遵循先例,事实上实用主义哲学起作用,远远不像英国那样绝对遵循先例。先例若与法官相悖,法官有可能重新造法) 判例法:即判决书上的判决依据 第五,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救济先于权利,对程序强调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强调程序正义(美国橄榄球星辛普森杀妻案:程序出错,案件审判也算错,尽管有可能是真的犯罪了) 最后,采取抗辩式的审理方式,法官处于相对超然的仲裁者地位,陪审团裁决法官判决。法官对案件判决的方式,一般采用归纳的方法,造成律师业发达。 四、法系与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依据,一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是否相同:二是看不同法律反应的阶级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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