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购网站法律地位和消费者保护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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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网站法律地位和消费者保护研究   摘 要 随着网络团购市场的日益发展,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加强对网络团购的监管,完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促进我国网络团购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本文能够在这方面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 团购网站 法律地位 法律责任 完善建议   一、前言   团购网站作为新兴的事物,与其相关的理论研究却没有成型,学界对于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众说纷纭,尚不明晰,而现实生活中网络团购纠纷却频频发生,而且网络团购纠纷占消费者全部投诉的比例居高不下,团购消费者合法权益屡屡遭受侵害已然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本文以团购网站这一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最核心的主体为着眼点展开讨论,通过对多种网络团购类型进行分析,将团购网站归纳出实物、服务和导航三大类。其中,服务类和导航类是团购相对于网购的重要区分点,进而解析出不同种类的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过程中所处的法律地位。笔者将争议最大的实物类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分为居间人和电子柜台出租者。后结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种种团购纠纷案例,参考国外立法的相关经验,从而明晰其所应承担的不同的法律责任,最终给出完善网络团购、减少纠纷的建议。   二、团购网站分类   不同种类的团购网站发挥着不同功能,联络商家、发布商品服务信息、组织消费者、控制物流抑或是控制资金流等等。其职能越大,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就越多。针对各类外观不一、职能不同的团购网站,我们根据不同条件对其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分类:   第一,根据团购网站与商家的关系,可以将团购网站划分为厂家自建团购平台和第三方团购平台。第二,根据团购网站的背景,可以划分为新兴的第三方独立团购网站、电子商务网站旗下团购项目、SNS网站和门户网站的团购频道、银行、电信运营商及行业联盟推出的团购网站等。第三,根据团购网站服务顾客的地域,可以将团购网站划分为区域性团购网站和跨区域性团购网站;根据所提供团购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将团购网站分为水平型团购网站和垂直型团购网站。第四,根据所涉的团购消费内容的不同所做的分类,可以将团购网站划分为实物类团购网站、服务类团购网站和导航类团购网站,具体来看有实物类团购网站、服务类团购网站和导航类。   三、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界定   (一)现有学说的团购网站法律地位   多数学者没有仔细区分网站的多样化的运营模式。笔者认为,不同网站对应的法律地位也应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网站参与程度的不同加以区分。学者针对网络团购的法律地位的讨论虽然没有区分服务与实务类型,也没有进一步细化团购类型,但大体上可认定为是针对实物类groupon和一部分服务型的。笔者认为都有可商榷之处。具体如下:   (1)行纪关系。有一部分学者持此种观点,他们主张团购网站与商家签订的协议属于行纪合同,双方约定,团购网站受商家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并承担相应责任,商家支付给团购网站一定的报酬,符合行纪合同的形式,因此应当认定为行纪关系。   (2)代理关系。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浏览商品或服务信息时,上面有表明商品或服务不是网站所有,而是商家,因此团购网站是在商家授权范围内以商家名义从事的商品买卖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商家承担,这符合代理关系的特征。   (3)居间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显著特点便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网站在事实上的交易环节处于媒介地位,客观地传达客户信息,不主动和买方交涉,而合同最终是否成立,合同如何约定及履行都不是网站的职责范围,所以居间关系比较贴近商家与团购网站运营商的关系。团购网站的功能实际上是为有消费意向的买方和宣传意向的卖方构建一个信息平台,促使二者订立买卖合同,对最终买卖双方能否订立合同以及之后的履行等没有参与。其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在促成合同成立之后,有向委托人索取报酬的权利,这与O2O模式中网站经营者获利方式也不谋而合。[1]   (二)团购网站法律地位的划分   实物类团购:   (1)销售者借助自建平台发起团购。这类团购活动中,销售者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既是团购的组织者,也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网站仅是销售者的工具,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介入交易。此类团购关系中实际只涉及买卖双方,不涉及团购网站的经营者。此时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   (2)购买者发起的团购。1)无团购网站介入的情形。此类团购首先是有人把一批购买者组织起来,同时自己也参与购买,与其他购买者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其作为购买者代表即代理人,代表整个购买团体的意志,这样整个团购活动中只需签署一个团购合约。2)团购网站介入的情形。这种团购网站不同于主流网络团购,购买者被分为团长和团员。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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