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交通大学声音与音乐创意科技硕士学位学程组织章程.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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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交通大学声音与音乐创意科技硕士学位学程组织章程

國立交通大學聲音與音樂創意科技碩士學位學程 組 織 章 程 96.12.04 學程會議制訂通過 97.09.30 學程會議修訂通過 98.01.06 電機學院 97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2.17 學程 97 學年度第一次通訊投票通過 98.02.24 工學院 97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05 人文社會學院 97 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3.31 聲音學程 97 學年度第一次學程會議修訂通過 98.05.12 人文社會學院 97 學年度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7 學年度工學院第二次院務會議書面審查通過 98.07.23 電機學院 98 學年度院務會議通訊投票通過 98.08.06 經校長核定公佈 100.10.19 學程會議修訂通過 工學院 10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書面審查通過 100.11.17 電機院 100 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 101 年 7 月 13 日臺高字第 1010130799 號函定 101.10.24 學程會議修訂通過 人社院 101 學年第一次書面審會議通過 102.03.14 工學院 101 學年度第 3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2.04.09 電機院 101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一、 國立交通大學聲音與音樂創意科技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經『教育部台(九 六)高(一)字第○九六○一五七三八九號文』同意成立,隸屬主辦學院。本學程師資 由工學院、電機學院、人文社會學院等相關系所支援。 二、 本學位學程設有學位學程委員會,由參與學院工學院、電機學院、人文社會學院推 派代表及參與該學位學程之教師組成,負責課程及招生等事宜,並進行學位學程事 務之討論與決策。由各院推派 3~5名之專任教師擔任,主任為當然委員。每年學位 學程委員更換人數以不超過學位學程委員總人數之半數為原則。 三、 本學程設學程會議,由參與之全體成員組成,為本學程最高決策機構。學程主任為 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會議若有重大決議案得臨時召開會議。 四、 學程會議由學程全體成員(出國進修者除外)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必要時得 邀請職員或學生代表列席參加。 五、 本學程師生有遵守本學程法規與學程會議決議的義務,對共同的設備、圖書及空間 亦有公平使用的權利。 六、 學程會議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及修訂本學程之組織章程與其他相關章程及辦法。 (二)推舉各委員會之成員。 (三)議決各委員會之提議案。 (四)議決本學程人事、經費及發展等議案。 (五)議決本學程其他相關之重要議案等。 七、 本學程依據學校相關組織辦法設置各委員會如下: (一)教學發展與諮詢委員會(由各委員推薦校外人士 3至 5名擔任)。 (二)評鑑事務委員會:3名 (三)招生委員會:3名 (四)教學與課程委員會:3名 (五)經費與空間委員會:3名 委員會中除教學發展與諮詢委員會由校外人士擔任,其他各委員會之成員由學程會議推舉 產生,任期三年,每位成員至多可擔任二委員會之職務。 八、 學程主任遴選、續任及去職方式依本學程主任選聘辦法辦理。 九、 學程主任之權責如下: (一) 綜理本學程相關之業務。 (二) 對外代表本學程交涉處理本學程相關之事務。 (三) 執行學程會議之決議。 (四) 於緊急情況下,無法即時召開學程會議或無相關規定可依循時,學程主任得以 維護學程全體師生權益立場,作權宜之措施。 (五) 學程主任有責任隨時向學程全體成員公佈上述執行內容及其進行概況。 十、 本章程條文之修訂需經學程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借調,及休假者除外)其 出席者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方能修改條文。 十一、本章程經學程會議制訂,並經工學院、電機學院、人文社會學院院務會議核備,報 請校方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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