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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章提要与自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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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章节提要与自测题(第1-4讲)
■此提要已做了精简,但为便于复习,仍列出了判断、辨析、简答等题的部分知识点及其解析;部分辨析、简答题的解析比较详尽,实际答题时根据考题情况,选用有关要点。选择题、案例分析等题的答案与解析见课件(备注页)。■注意查看、理解各题目前后的“提要”或课件中该题目的相关知识点及其解析,如选择、案例分析、辨析等题。■自测题题型:判断、辨析、选择、案例分析与问答(简答)、论述。
第一讲 概述(总论一 第1-3章)
一、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1.1)
[辨析]婚姻是指男女的结合,家庭是指以婚姻为基础的生活单位。
社会概念:(1)婚姻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和共同经济为基础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2、法律概念:婚姻——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概述
(二)概念和调整对象
[判断]我国《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等。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2)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基本法)。 2、调整对象:(1)范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2)性质人身关系——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财产关系——从属于一定的人身关系。
(四)婚姻家庭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多项选择]
(1)宪法和法律 婚姻家庭基本法:《婚姻法》;收养制度:《收养法》;亲属财产法:《继承法》;其他民事法律:《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如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2月1日颁布实施)、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8日颁布2003年10月1实施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废止)。(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7实施)、《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颁布 2004-04-01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1993-11-3颁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颁布),等。
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方面)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辨析]婚姻自由即子女自由结婚。
婚姻自由是指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恋自由权得依法行使、不得滥用。(1)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2)主体: ①子女;②父母(再婚);③男女双方。
四、原则实施保障:“六个禁止”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所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判断]
论述
1、联系实际和有关法条,论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实施保障。
2、结合有关法条,论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新增的重要规定P37)。
第二讲 亲属关系原理(总论二 第4章)
一、亲属的概念和分类
[判断、辨析]亲属即血亲,是基于自然血亲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
(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并表现为特定身份关系及相应称谓和一定财产关系的总称。收养是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亲属的种类
亲属关系发生、终止的根据和表现:配偶关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依据,亲属可分为三类: 1、配偶:夫与妻的对称,基于婚姻的法律效力而发生。2、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血源同源。分两类: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3、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夫妻关系除外。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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