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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法汇编
第四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清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制度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手段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清偿手段 3.破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平地清偿债务 4.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 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71条作出了关于商业银行破产的特别规定: 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破产宣告后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于清偿顺序规定为,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二、破产法 破产法是指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破产法的作用 1、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3、有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加强经营者的经济责任感 4、有利于择优汰劣,优化资源配置。 四、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国外通称为破产原因。《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从中可见,破产界限的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称为不能清偿。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 案件的意思表示。 在我国,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申请为准而 是以受理为准。因此,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 的开始,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 破产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破产申请:自愿破产申请和非自愿破产申请 提出破产申请时,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上应载明: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的目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审查和裁定 1.审查的期限 2.审查的内容 3.法院的裁定及送达 4.对不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救济 (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须及时开展的有关工作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及时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的结算业务。 3、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三)受理的法律效力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禁止撤回破产申请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和债务人财产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二、管理人的产生和组成 (一)管理人的产生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标准由人民法院确定 (二)管理人的组成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依法不能够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变更与解任 1.撤换破产管理人的主体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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