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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探析

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问题探析 摘要:随着我国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快速发展,因被派遣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劳务派遣中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给雇主责任规则的适用带来了难题。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对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分配进行探讨,以期对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承担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从而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务,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劳务派遣、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 一、 劳务派遣制度的内涵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受特定企业委托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派遣到企业工作,其劳动过程由企业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企业提供给派遣机构,再由派遣机构支付给员工,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事务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它将传统的“雇佣”与“使用”一体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两方关系转化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的三方关系。通过劳务派遣的含义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存在以下几个特征:三方主体、两个合同及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一) 劳务派遣具有三方主体 劳务派遣的这种用工方式明显有别于传统的用工模式,传统的用工方式只涉及双方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却不同,它存在三方主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有监督、指挥的使用权及劳动给付的请求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就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三方主体是劳务派遣最表面的特征。 (二) 存在两个合同 在劳务派遣中,至少应当存在两个合同:一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了“雇主”和“雇员”的身份,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无工作期间的最低工资收入等义务,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二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三) 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与标准劳动法律关系最大的不同是将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分离。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是劳动合同的相对人,但却不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对象。相反,用工单位虽与被派遣劳动者无劳动关系,却依据劳务派遣协议,是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的劳动给付请求权人,可以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这就形成了“雇而不用、用而不雇”的“雇用分离”的局面。雇佣分离的特点正是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 二、 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立法现状 为规范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特别是为了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首次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门性规定,从劳动法的角度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力度,防止出现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未予规定。 劳务派遣 “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劳务派遣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时,如何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就雇主责任进行合理分配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0xx年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分配规则,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该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通过补充责任的引入,解决了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时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主责任分配问题。 三、对《侵权责任法》中劳务派遣雇主责任分配规则的解读 (一) 雇主责任的义务主体是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 关于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的确定,目前国内外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单一雇主说,认为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个雇主,即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二是共同雇主说,即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中的共同雇主。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被派遣劳动者发生职务侵权行为致他人损害后,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都是雇主责任的义务主体,只不过两者在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以及归责原则上有所区别。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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