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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科斯定理看我国企业制度改革

从科斯定理看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科斯定理的内涵与意义科斯定理的基本内容科斯定理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一种观点,大致的意思是,经济的外部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其实科斯本人从未将定理写成文字,后人试图对科斯定理进行整理,也无法避免表达偏差。现在比较普遍的说法是将科斯定理分为科斯第一定理和科斯第二定理。科斯第一定理是指: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科斯第二定理则说明: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科斯定理向我们表达了什么科斯第一定理其实是向我们讲了小故事。比如市民A的邻居市民B养了一条狗,它每天都在吠叫,打扰到了A。我们假定A认为“安静”对于自己的价值是200元,而B养狗的获得的乐趣与100元相当。如果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养狗不能发出叫声,此时A为了安静,可以给B 150元,让他放弃养狗,这样双方的情况都变好了。如果新出了一条法律,规定A有权以发出噪声为理由制止B养狗,这时因为B对养狗的评价是100元,而A对安静的评价是200元,B不会给A多于100元的钱以让A允许自己养狗。我们发现,不论是否有法律的规定,A与B交易的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同理,我们可以将这个故事推理到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在很多时候,外部性的存在使得市场无法达到最优的规模,产生福利的损失,这叫做市场失灵。通常,政府会通过征税和补贴来减少福利的损失的,优化市场规模。然而科斯认为,在谈判无成本的情况下,产生外部性的个体的效用函数的自变量中已经包含了别人的行为。以污染为例, 如果污染的受害者拥有产权, 那么若工厂想要污染, 它就得向受害者支付超过边际损害的补偿。如果该工厂拥有权利,则潜在的受害者就必须贿赂工厂使其污染减少,这二者之间其实已经进行过了一次交易。因此科斯第一定理认为,此类对污染征税的行为反而降低了社会的效率。科斯第一定理实质上是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的自动调控功能,它认为市场对外部性的调控往往比人们想象中要强。然而,科斯第一定理的前提是交易成本为0。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交易成本不仅不可能为0,甚至可能是巨大的。这样科斯第二定理就随之而来了。科斯第二定理把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直接对应了起来,使人们认识到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而不同的产权制度和法律制度,会导致不同的资源配置效率,于是这就说明了产权制度是决定经济效率的重要变量。也正因如此,许多人认为科斯第二定理才是科斯定理的核心。科斯第二定理的实质在于揭示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即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可交易权利的初始配置将影响交易效率。从科斯定理看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下面我们就从科斯定理分析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发生的种种变化。基本上我们可以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三阶段自1987年到1992年;第四阶段自1992至2002年,第五阶段自2002年至今。(1)第一阶段:1979年到1987年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阶段前期,改革的核心是简政放权、放权让利,给企业松绑。传统的国有企业利润和折旧费必须全部上缴,扩大再生产难以进行,极大地抑制了企业的积极性。企业改革采取的措施是放权让利,允许进行改革试点的企业保留一点的利润,这样一来,企业的积极性得到了很大的调动。在改革第一阶段的后期,改革重点放在了调整国有企业与政府间的权、责、利关系,实行了“利改税”和“拨改贷”。第一步的利改税的实行将需要上缴的利润和税合并,采取利税合一的方式;1984年实行的第二步利改税,则把国有企业的利润与税全部统一起来。改革的同时实行了“拨改贷”,意思是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了银行贷款。在改革的第一阶段,随着改革不断走向深入,分配关系日益理顺,在这一阶段中采取的改革措施虽然与科斯定理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已经开始重视激励对于个人和企业在社会经济的调控中的重要作用,这与市场经济的规律是相一致的。(2)第二阶段:1988年到1992年这一阶段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国有企业承包制。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初步确立了商品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明确了增强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认为政企不分是传统国有企业制度的根本弊端,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沿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逐步推进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承包制的宗旨是所有权和企业经营管理权两权分离,承包的对象是企业上缴的利税,承包制的性质是政府与国有企业围绕上缴的利税这一核心目标形成的一种行政契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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