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全国大发润员工尹衍梁台湾省马英九.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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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全国大发润员工尹衍梁台湾省马英九

至:全国大润发员工 尹衍梁稽核冯敏2010年5月日2010年5月日2010年5月22日 06:46 (星期六)2010年5月2…….徐总(徐盛育)起身离去, 看着外面的天是蓝色的。 2010年7月15日下午3点 本人的电脑内邮与网络突然断开。 2010年7月16日 上班打开电脑被Administraor password,人资发出书面通知(离职单),其内容不真实。见邮附件:人资通知离职单. 工程造价组:是公司总部财务部下所设立的其中一个小组,工程造价组工作内容有二大块,一是营运维修改造工程、二是新店开发工程,本人来大润发半年时间只做这第一个结算单。每日仅营运维修改造工程结算书平均至少有二三个,每个平均至少一二百万。 2010-7-19 续信: 今天(2010-7-27)清晨上班突然被保安和(财务部)应建东员工阻拦不让本人进公司工作。本人向财务部应建东说:“现在黄懂已知此事,黄懂让我安心等,他会处理好这个事,你应建东现在的做法会让能别的员工看到后公司会受影响,只会把事越搞越大,现正上班时间。 为什么人事不下来,而是财务部你下来阻拦我上班。 为什么昨天我上班你不通知道本人(今天不用来嘛),非要等第二天一早在上班的时间,把我堵在大堂,不是让我难看嘛,让别的员工看到后还以为我这位员工做出天大亏对于大润发的事。2010-7-27 续信: 些邮件件同时仅发于您们三人(陈总,徐总(徐盛育),LING)! 第一次(2010年6月10日)冯经理(冯耀忠)叫走(理由不具说服力,继续信上班工作) 第二次(2010年7月15日)财务徐总(徐盛育)叫走(劝退不具说服力被他人说纵,继续信上班工作) 第三次(2010年7月16日)人资叫走(内容不真实,继续信上班工作) 第四次(2010年7月27日)财务人员叫走(与保安强行阻挡,在家工作) 本人来大润发就冲着公司对我的这份信任来到这特殊岗位(财务部工程预(结)算组),说审施工方,其实是在审自己人,最终是在审自己个人的思想是否能坚持职业道德和操手. 望公司解决,还大润发员工工人一个公道的回复! 请把我上个月工资按时打入本人工资卡。 事件整个过程已涉及违法:与施工方,双月工资违反公司规章,贿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商业贿赂犯罪《刑法》《民法通则》商业贿赂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信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其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2010-8-10 续信: 徐总(徐盛育)、LING您们好! ???????? 上月工钱什么时候打到本人工资卡上? 已拖欠工钱好多日。 ???????? 至从7月27日被下面员工挡在公司门外后,现只能在家办公。就工作问题只能用短信、邮件、电话等方式与领导同事们联系。 ???????????上周与徐懂您已通电话.。如LING短信上所说,该说的、该动的、能听进去多少?虽然已与徐懂您在上周电话里该说的都说了,但今天我还是在这里再重说一篇,必经事关重大! ? ???????? ?作为大润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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