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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介绍)讲述
(2)地役权的时效取得 地役权的时效取得须具备必要的条件: 需役地人须持续、公开、和平且表现地使用供役地 需役地人使用供役地须达到一定期间 (3)地役权的法定取得 地役权的法定取得有两种事由: 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地役权 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地役权 (4)继承取得 地役权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继承,则其地役权无论就其从属性而言,还是就为用益物权的让与性而言,由继承人继承地役权不必登记,但需办理登记后才可以处分继承取得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内容,是指在地役权设定以后,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和供役地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供役地的使用权 地役权行使处所或方法变更权 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 行使所有权的物上请求权的权利 支付地租的义务 维持附属设施的义务 (2)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容忍土地上的负担或不作为义务 附属设施使用权及费用分担义务 变更使用场所及方法的请求权 租金及其调整请求权 (六)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1)期限届满 (2)约定消灭地役权的事由出现 (3)目的的事实不能 (4)供役地人依法解除地役权关系 (5)地役权的抛弃 (6)让与 (7)土地征收 (七)地役权消灭的后果 地役权消灭以后,地役权人不存在继续支配供役地的权能。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特征 (二)抵押权的设定 1.抵押权设定方式。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由双方人签订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3.抵押物。抵押物又称为抵押财产,它是抵押权的标的物。 4.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两种情形 (三)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人的权利。 2.抵押人的义务。 3.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也存在位序问题 (五)最高额抵押 二、质押 (一)、质押概述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二) 、内容 1、动产质押 (1).动产质押的设定。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3).动产质押的效力。 2 、权利质押 (1).有价证券的质押。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3).知识产权的质押。 (4).应收账款的质押。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 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 英国首相威廉·皮特在演讲中曾这样表达对个人财产权的敬畏:“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暴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甚至会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不敢踏进这间烂了门槛的破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个经典的宪政寓言强调私有财产应受到至高无上的保护。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①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而且此项义务不得放弃。在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必须随之转移。 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 成员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①一般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②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四、共有与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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