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鉴依法展业详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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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课堂 以法为鉴 依法展业 一、认识《保险法》 二、用案例说法 三、如何善用《保险法》 四、结束语 课程的架构及思路 认识《保险法》 认 识 保 险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2月28日 ●对客户 ——定心丸 ●对保险公司 ——诚信、规范经营 ●对业务员 ——规范行为,让客户更放心 ——自身防范法律风险 《保险法》的功能与意义 案件特点:全国时间最短、标的最大的个人寿险理赔案 受益人对原理赔结果不满意,上诉法院,轰 动保险界! 投保时间:2001年10 月5日 投保人:谢某; 被保人:谢某 投保险种:主险100万,附加险200万 投保过程:2001年10月5日签投保书、 2001年10月6日并交首期保险费11944元 2001年10月17日在指定医院完成体检 信诚300万元大案案情简介 事故时间及原因: 2001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谢某与另外三名朋友(1男2女)在天河某酒楼吃夜宵时,不幸被歹徒刺死。 信诚300万元大案案情简介 信诚300万元大案案情简介 理赔过程及首次理赔结果: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及相关再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单),故拒绝赔付附加合同的保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声称按“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此案诉至天河法院,请求判决信诚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不服,这怎么行呢!我要上诉! 最终理赔结果 2003年4月20日,这起理赔案悬念在广州天河区法院揭晓,法院一审判决信诚赔付给受益人(投保人之母)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及利息。 从信诚案引起的思考: 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依据一:合同说不清,投保人说了算   由于谢某与信诚的保险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保险人信诚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翌日又缴付了首期保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履行。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均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均应按约履行。 法院判决依据二:合同说不清,应倾向投保人   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之巨的“信城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当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一句中,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同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所以,法院认为附加合同不仅成立,而且已经生效。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30条:对于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保险人与投保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件过程:王某投保某家保险公司的健康重疾险,代理人李某为王某的亲友。后因为家庭关系变化,王某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只退还该保单的现金价值。 未如实告知 客户以代理人未向自己完全展示投保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费。 该案件相关的代理人出庭承认,如实告知项目是他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勾选填写的。 保险公司败诉,保费退还客户。 未如实告知 此案最终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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