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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学位论文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晋安监管三字〔2011〕3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重点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以下简称《山西补充评审标准》。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附件1)和《山西补充评审标准》(附件2)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我省制定的《山西补充评审标准》,共由12个A级要素和60个B级要素组成,适用于我省二级和三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
二、各市、县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评审标准》和《山西补充评审标准》的宣贯工作,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等准确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基本内容、要求和评审方法,为扎实做好标准化考评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三、请将本文件迅速转发到属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并组织、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评审标准》、《山西补充评审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具体要求,深入开展岗位达标和专业达标活动,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全面提高。
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可分别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和山西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站下载。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补充要求及评审标准》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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