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节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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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节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第一节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 一、著作权人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就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 从著作权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划分,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从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从著作权人的国籍来划分,可分为本国著作权人和外国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所谓作者,就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人。包括: 1、自然人——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作者身份的确定 ——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把握 。 实质方面,从事了具体的创作实践活动的人是作者。 1、判断自然人作者—有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2、判断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创作; (2)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 (3)作品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形式方面,“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继受著作权人 指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成为著作权人。 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人,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1、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部分职务作品行使著作权(署名权除外),成为著作权人。 2、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合同的约定而成为著作权人。 3、作者将自己的著作权转让给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其成为著作权人。 4、作者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或赠与而成为著作权人。 (三)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1、《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适用该款规定的条件: (1)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的著作权国际公约。 (2)该协议或国际公约承认该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3)该协议或国际公约要求协议国或参加国相互保护其承认的著作权。 2、《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指两种情况: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的第一次出版是在中国境内;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出版后,又在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该作品的首次出版视为在中国境内同时进行。 3、《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四款:“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适用该款的条件: (1)外国人的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未同我国签订著作权的双边协议,也未同我国共同参加有关的著作权国际公约。 (2)作者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成员国出版,或首次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 所谓同时出版,是指一个作品在首次出版后30天内在两个以上国内出版,则该作品就视为在这几个国家同时出版。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就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第二节 著作权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作品必须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思想认识和情感的表现。 单纯的物质存在,不足以构成作品。 2、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 作品的独创性也称原创性,是指一部作品经独立创作产生而具有的非模仿性和差异性。 作品的独特成份越高,差异性越大。 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艺术价值、学术水平或者社会影响力无关。 3、作品应具有可复制性。 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是使人们感知、传播和利用作品内容的重要前提。 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二、作品的分类 1、依作品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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