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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与小微企业融资的 法律分析 一、众筹、股权众筹 “众筹”:Crowd Funding 望文生义地理解,“众筹”就是向大众筹集资金 一、众筹、股权众筹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又叫实物众筹):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一、众筹、股权众筹 一、众筹、股权众筹 团购与实物众筹的区别 一、众筹、股权众筹 一、众筹、股权众筹 由国外而国内        二、众筹所涉法律规定(风险) “美微”的命运:   美微传媒的行为很快引起中国证监会的重视。2013年3月21日美微传媒通过微博发布声明,称近期一直就公开融资问题与证监会沟通,承认淘宝出售会员卡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合适,原因是现阶段美微传媒为“有限责任公司”,因而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随后,其向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 二、众筹所涉法律规定(风险) “人人投”的规避:      为了方便投资及资金管理,在人人投,投资资金通过易宝支付;投资给融资方时,并不以单个投资人名义,而是由投资人组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非法集资 二、众筹所涉法律规定(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之《专题二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P2P和众筹融资要坚持平台功能,不得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 二、众筹所涉法律规定(风险) 非法公开发行股票 三、股权众筹与IPO比较 在投资风险上,股权众筹比IPO要大很多。IPO的企业必须要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而审核通过的前提是存续三年、合法存续经过律师背书,有一定的、较为稳定的业绩、财务规范且财务报表经过专业会计师审计,上市过程中还要经过券商辅导、保荐,信息披露文件更是需要符合监管的要求与审核;最不济,万一发现风头不对,股民还可以通过公开的交易市场“用脚投票”--开溜。反观股权众筹的企业,往往处于草创阶段甚至根本就没有企业,上午还在生火做饭下午或许已经关门,而介绍融资的“媒婆”--股权众筹平台,如人人投,早就在其投资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注册会员可以在网站上浏览公告、项目介绍、项目评论等网站开放信息,经过网站审核的认证投资人还可以查看项目内容页的详细信息、评论项目并进行在线投资。”“网站仅为注册会员提供网络空间及技术服务,我们并不能完全确保注册会员提交的信息是完全无误的。” 三、股权众筹与IPO比较 同时,IPO成功后投资者成为IPO企业的股东,证券市场有一套成熟的规则管制内部管理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尽管这套管制规则也偶有失灵,但相比于股权众筹后投资者基本无法参与到企业当中、也无从了解相关企业的信息,IPO还是有章可循。 另外,相比后IPO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股权众筹所得资金管理漏洞很大,被筹资者滥用或乱用的机会较大。在众筹平台参与的情况下,也在存在众筹平台与筹资者串通的可能。 三、股权众筹与IPO比较 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现象(姑且不叫“新生事物”)能够蓬勃发展,也有着IPO不可替代的优点: 第一,在服务对象(融资方或筹资方)上,如果说IPO企业是中小企业,那么股权众筹的服务对象则规模更小、发展阶段更早,甚至根本就没有企业,只是创业者的一个创意或想法,比如动画电影《大鱼?海棠》。因此,股权众筹对于初期创业者的支持更直接、更有力。 三、股权众筹与IPO比较 第二,在响应时间上,股权众筹因为不经过主管部门核准或批准,而直接通过互联网沟通、联络、支付,比互联网要迅速得多,为创业者快速实现梦想提供了机会。 三、股权众筹与IPO比较 第三,在投资门槛上,股权众筹将股权投资从中高层投资者的“云端”变成草根的游戏,满足了其以较小投入获取较高回报的“小赌怡情”心理。以往,小微投资者想要获得“原始股”是不可能的,只好在IPO过程中的“打新”。因为“传统证券法思路下,出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目的,(股权投资)这种高风险投资机会被保留给合格投资者,是高收入人群的专利,普通公众投资者不允许介入。而且在前互联网社会中,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对于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来说也成本巨大,得不偿失,很少有人愿意做这种尝试。因此VC、PE的暴富神话才会盛行一时。但互联网技术通过降低信息传递成本和资金支付成本,大幅度降低了多人小额集资的成本,众筹因此被称为打开了中产阶级高风险投资的门槛,可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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