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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六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六章 章前案例 七旬老太被误诊患艾滋病 起诉医院索赔10万 问题 从曹老太知道自己被误诊到起诉,已过去一年时间,为什么曹老太非要等到2010年7月1日起诉? 《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医疗事故的处理有了什么变化? 按照规范流程,对于HIV阳性判定一般要经过3次以上的不同检测 《侵权责任法》第57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说,‘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在明确了医疗事故赔偿考虑下列因素,即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之外,单列一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明确规定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处理法制建设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8年卫生部相继制定了《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51号令公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医疗事故的界定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构成要件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第一,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单位。 所谓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案例1 某卫生院值班医生由于家中有事,就让一位刚刚卫校毕业的学生顶替自己上夜班。晚上收治了一名患大叶性肺炎的病人,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当第一瓶液体滴完后,病人家属找医生续下一瓶液体。该学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已事先加入抗生素准备继续给病人用的液体,换上液体后,继续给病人滴注。大约10分钟后,病人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检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瓶中的煤油误输给病人了。 分 析 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因为该学生没有得到任何部门的批准和认可,不属于医务人员。但由于是因学生的过失导致了病人的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该学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正是由于值班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如果值班医生不让学生顶替自己值班或该学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刑法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行为违法行为 行为违法性要件 案例2 某疟疾疫区,一男性青年因高热、全身酸痛两天到当地卫生所就诊,以“重感冒”、“劳力感寒”收住观察,并给予抗感染、解热镇痛药物输液治疗。第三天上午,患者上厕所时晕倒,搬回观察室不久即进入昏迷状态,经多方抢救无效,于下午3时20分死亡。后经当地防疫部门血检,确定为“恶性疟”。经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患方不服,请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再次鉴定。 经查实,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明文规定“在高疟区,凡不明原因发热病人,须作血检,并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因而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分 析 本例患者,如医生能按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血检,及时确诊、对症治疗,年轻的生命就不至于过早地失去。虽不是医生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但其却是违规过失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构成了事故,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绝大多数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是因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产生的。 例:有一青年外科医生,结婚不久其妻即有了外遇,双方因此离婚。不久,前妻因阑尾炎来院诊治,该医生给她作了手术。前妻出院后身体健康,但一直未怀孕,为此虽去数家医院检查,未果。由此又引起前妻与再婚丈夫的离婚诉讼。前妻托人求专家检查,并告知了自己婚前曾怀孕堕胎的隐私,经专家鉴定:她的输卵管已被切断并已无法恢复。后经司法机关审理此案,查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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