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从五伦三纲到现代职业伦理修正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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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从五伦三纲到现代职业伦理修正稿

义:从五伦、三纲到现代职业伦理 韩德民 提要:早期社会不同族群间本是基于利益冲突的暴力杀戮行为,随着族群融合和文明进化,有超越狭隘的利益动机,寻求更具普遍性的价值合理性基础的需要。另一方面,作为族群内部血缘亲子之爱的伦理化提升,“仁”在落实为实践规范的过程中,其体现方式不能不根据指涉对象的不同而有所调整。随着社会共同体规模的扩大和构成的复杂化,对这种调整原则的探索,渐渐超出了单纯“仁”所能够涵盖的范围。两方面的动因,共同推动了作为普遍性道德原则的“义”观念的创构。孟子倾向于从社会分工角度定位以君臣关系为代表的各种社会关系,其所谓“义”指关系双方相互性的权利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义”属于社会性道德,通向现代意义上的“职业伦理”。西汉中期以后,“义”开始被阐释为处下位者单方面的忠诚,逐渐演化为宗教性道德。“义”观念的宗教性转化,对中国社会人际关系的平衡造成了消极影响。消极影响的表现之一,是作为国家机器象征的“君”与民间社会同“义”和“利”对应关系的颠倒。“何必曰利”从本是主要针对“君”的修身原则,转变成为首先针对“民”的实践教条。现代中国新伦理建设的任务,首要一条就是要克服“义”观念宗教化在民族文化心理层面造成的影响,将宗教性道德置入私德范畴,而将各种现实政治关系在社会性道德层面进行重新定位。社会结构关系的去宗教化,对培育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人格主体性,对将公共政治权力纳入法治轨道,都将发挥积极促进作用。 关键词:义;社会分工;职业伦理 (一) “义”的观念与“仁”一样,都渊源于三代礼文化。夏商周之所谓“礼”,是贯穿社会生活各层面的全方位的制度规范和意识形态,包含了现在意义上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等各层面的内容。《左传》中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祀”即祭祀以祖先神为代表的神祉,“戎”即与异族之间的相互征讨。前者的作用在于增强内部的凝聚力,后者的作用在于克服外部的发展空间障碍。“祀”与“戎”是“礼”最基本的体现形式。随着社会生活中不同族类的融合混杂,同时也是由于同族类内部社会关系的分化与裂变,所谓“内”与“外”的界限也变得复杂起来。“外”可能因为结盟成为“内”,也可能因为被征服而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内”。“内”可能因为封邦建国、后属疏远而渐次演变为“外”,也可能因为社会地位的下降而成为社会分层意义上的“外”。“内”、“外”边界的变化,使超越狭隘血缘氏族关系的一般意义上的“人”,及与一般意义上的“人”之观念对应的普遍主义的道德是非观念成为可能。 王国维描述西周社会秩序状态说:“周之制度、典礼,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亲亲、贤贤、男女有别四者之结体也,此之谓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谓之非彝。《康诰》曰‘勿用非谋非彝’,《召诰》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礼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此周公诰康叔治殷民之道。……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礼治之大经。”族属的融合和内外边界的变化,使暴力的适用对象从主要是异族,渐渐演变为可能同时甚至主要是针对共同体内部的破坏性因素。暴力使用的出发点,从单纯血缘族属的对立和生存空间的争夺,提升为对某种观念性价值原则的维护。如此,礼制中暴力的主要形式从所谓“兵”转变为“刑”。“祀”的凝聚范围也超越了本氏族共同体的范围,而扩展及于更广大范围的“天下”之中。所谓“怀柔远人”从而有可能最终被确立为传统政治文化的核心观念之一。 “礼”之所以能够在三代特别是西周时期,较好地发挥出维系社会共同体平稳运行的作用,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内在地包含着某种对立而互补、相反而相成的运作理念。在文化层面,“礼”可别而为言曰“礼”、“乐”。“礼”以别异,“乐”而和同。在政治层面,“礼”则合“德治”与“法(刑)治”言之。“德治”、“法(刑)治”的不同适用,最初主要系于族属或社会身份的区别,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渐渐地则过渡到品类德性的差异方面,所谓:“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荀子·富国》)“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大夫。”(《荀子·王制》)“礼教荣辱以加君子,化其情也;桎梏鞭朴以加小人,治其刑也。”(荀悦《申鉴》)“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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