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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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零一六年四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根据与公司签署的《委托合 同》,担任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 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 (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于 2016年 2月 2日出 具了《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年 3月 17日下 发了《关于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已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 声明事项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 《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 《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 充分地检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说明;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 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 明与事实一致。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 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 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 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 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7、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 正 文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反馈意见》“一、特殊问题/1”:2014年 10月至 2015年 6月期间, 公司向王小月累计拆出资金 93,345,680.00元,并于 2015年 6月 25日前陆续全 部收回,累计收取资金占用费 682,082.84元。(1)请公司补充披露关联方资 金拆借的原因、协议签订、利息约定、偿还期限、履行的内部程序、公司对关 联方资金拆借的内部管理制度等。(2)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前述事项,并 核查关联方拆出资金使用及归还情况,公司报告期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公司规范措施及有效性。 本所律师查阅了《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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