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五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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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五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PPP 项目合同系列谈》之五“地下综合管廊PPP 项目合同分享”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刘飞 合伙人律师 朱宁馨 律师 本期 《PPP 项目合同系列谈》将针对本所参与的全国首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 城市的综合管廊PPP 项目合同中的设计亮点进行解析和分享。 一、 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 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文件名称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 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 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 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 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 直辖市每年5 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 亿元,其他城市 (财建[2014]839 号) 每年3 亿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 鼓励各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主动作为,探索财政资 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 金撬动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PPP 项目的有效方式, 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 通过前期费用补助、以奖代补等手段,为项目规范实 知》 施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财金(2016)90 号) 《PPP 项目合同指南 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 (试行)》 体可能包括土地划拨、投资入股、投资补助、优惠贷 款、贷款贴息、放弃分红权、授予项目相关开发收益 权等其中的一种或多种。 根据财建[2014]839 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 助总额为9 亿元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 号并未就专 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 号、PPP 项目合同指南等 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 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 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 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 1 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 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 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 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 总投资。 2. 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 付给施工方,本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 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 补贴进行调整。 3. 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 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 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 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 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文件名称 相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 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凡具备协商定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 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均应由供需双方按照市 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 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 导意见》 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2 发改价格(2015)2754 对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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