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4讲消费税法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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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4讲消费税法讲解

税法第四讲 消费税法 内容提要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消费税的性质 消费税的特点 (与增值税比较) (1)征税范围的选择性 (2)征税环节的单一性 (3)征收方法的灵活性 (4)适用税率的差别性 (5)税收负担的转嫁性 消费税的作用: 体现消费政策,优化资源配置 调整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 稳定税收来源,保证财政收入 调节支付能力,缓解分配不公 流 转 税 增值税 营业税 消费税 (1)销售或进口货物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4种货物 (1)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其他劳务;(2)销售不动产;(3)转让无形资产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 ①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除个体经营者外);②海关 消费税征税范围14个税目 三、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 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资源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确定原则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 四、消费税的税率 基本类型 复合税率:白酒和卷烟(批发环节除外) 定额税率:黄洒、啤酒和成品油 比例税率:除上述以外的货物 特殊规定 (从高)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的 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 第二节 消费税税款计算 (一)从价定率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在)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1)一般规定 (2)含税销售额 (3)外汇结算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全部价款 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其他价外收费,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1)一般规定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2)含税额的换算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3)外汇结算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法律规定 流转税 增值税 消费税 包装产品种类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收到押金时 逾期时 非酒类产品 不征 征收 不征 征收 酒类产品 黄酒、啤酒 不征 征收 不征 不征 除黄酒、啤酒外的其他酒 征收 不征 征收 不征 (4)包装物押金 1、准予扣除的范围: (1)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为原料生产的汽车轮胎; (6)已税摩托车为原料生产的摩托车; (7)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的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8)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9)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2.从量定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2、扣除的方法 1.从价定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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