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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节船舶物权
第二章 船舶物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 第一节 船舶概述 一 船舶的概念 广义上: 水上可移动的装置 (【装置】《汉语大词典》解释为:机器、仪器或其他设备中,构造较复杂并具有某种独立的功用的物件。 【设备】进行某项工作或满足某种需要的成套的建筑、器物等。 如学校里将陆续增添种种设备:图书馆,疗病院,商店,报社,工场,农场,乐院,舞台。) 狭义上: 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海商法》第3条) 二 船舶的法律性质 (三)船舶是不可分物,但有例外情况。 三 船舶航行权 (一)船舶在内水的航行权 “特许航行权” (二)船舶在领海的航行权 “无害通过权” (三)船舶在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航行权 “自由无害通过权” (四)船舶在公海的航行权 “自由航行权”但也有例外限制(如登临权、紧追权、油污干预权等) 四 船舶所有权 (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 (二)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海商法第六条在船舶所有权的登记上采用的是登记公示主义,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内水 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水域 领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为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最宽不得超过领海基线以外的十二海里。 领海基线包括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将在大陆海岸向外突出处和沿海外缘岛屿上所选基点依次相连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沿海国领海主权的内容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的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 (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 (4)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 (5)刑事、民事管辖权。 领海的特点 ★领海以一国的领海基线为界与内海分开,国家对其拥有主权。但作为海洋的一部分,领海作为开放性水域在国际航运方面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对无害的商业航运开放领海有利于国际经贸、文化往来,因此,海洋法在领海制度中规定了无害通过。 毗连区 ◆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 ◆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 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 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 ▲国家对以上两个区域的权利主要是经济上的权利,而不涉及其它,因此在航运、海底电缆、管道架设等非经济领域,其法律地位基本上相当于公海。 第二节 船舶优先权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指为担保特定债权而设定的,使债权人能依法律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并从出卖船舶的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21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它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它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海商法》第22条) 二 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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