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南台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doc
南台科技大學學生修習教育學程辦法 民國90年11月22日教務會議通過 民國93年3月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3年11月1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30143071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94年3月3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7月29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40103156號函同意備查 民國99年5月27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9年12月23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0990221533號函核定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南台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培養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健全師資,特依 師資培育法、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分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教育學程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以下分別簡稱中學教育學程、國小教育學程)。 教育學程學生其取得合格教師之歷程,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並須通過教師資格檢定。第二章 教育學程修習資格 第 三 條 本校研究所碩、博士班、日間部及進修部(包括專班)各系之四年制二年級以上與二年制學生,於修習教育學程時仍具有本校學生身分,且成績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者,得申請參加教育學程甄選,甄選通過者,得修習教育學程。 第 四 條 申請學生於申請時之前一學期之學業平均成績須達七十分以上(碩、博士班研究生平均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始符合申請資格;日間部二年制和進修部的二年制新生(含保甄、推荐甄試、申請入學等新生)與碩、博士班新生,於原學校畢業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始可參加甄試。 第 五 條 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未通過教育學程甄試資格學生,不得以等待參加甄試原因申請延緩畢業。 第 六 條 本校教育學程每學年招生名額,以教育部核定之名額為準,且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師資類科教育學程招生名額不得流用。 第 七 條 每學年之招生期程由本校師資培育中心配合學校整體行事訂定後公布之,甄選要點另訂之。 第 八 條 報名時應攜帶前學期之在校成績單和學生證;新生則攜帶原學校畢業成績與本校臨時學生證。 第 九 條 原住民籍學生參加教育學程甄試,得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外加方式,中學教育學程與國小教育學程外加人數最多各為三人。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第三章 課程 第 十 條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包括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二十六學分。其中必修科目學分數至少應修習十四學分(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共六學分;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分科/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二學分;分科/分領域教學實習課程二學分),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二學分,並須涵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等課程領域。 第 十一 條 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包括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其應修學分總數至少四十學分。其中必修科目學分數至少應修習三十學分(教學基本學科課程:至少五科共十學分;教育基礎課程:至少二科共四學分;教育方法學課程:至少三科共六學分;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分領域教材教法課程至少三至四領域共八學分;教學實習課程:二學分),選修科目至少應修習十學分,並須涵蓋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等課程領域。 第 十二 條 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其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是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之先修課程;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科目其教學基本學科課程、教育基礎課程及教育方法學課程是教材教法及教學實習課程之先修課程。 第 十三 條 教育基礎課程、教育方法學課程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必修課程之修習科目已達規定學分數者,該領域其餘必修科目可視為選修科目。 第 十四 條 學生應於修習中學教育學程學分期間,同時應依照本校培育中等學校各類科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對照表暨施行要點修習專門科目。 第四章 修業年限、成績、學分 第 十五 條 教育學程修業年限應至少二年,另加半年全時之教育實習。 修習教育學程之學生已修滿主修系所畢業學分,但當未在規定修業年限內修滿應修學分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一年至二年;其延長之年限應併入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計算。 第 十六 條 每學期修習教育學程至少應修習二學分以上(碩、博士班研究生不在此限),且中學教育學程以不超過八學分,國小教育學程以不超過十學分為原則,但延修生可多修二學分至六學分。若有具體特殊原因者得申請停修,停修期間不列入修業年限二年計算。 每學期修習教育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