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师教育学大二上学期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练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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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某是某高校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2010 年 8 月,由于学校有教师进修的名额,陈某便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他的请求。陈某认为校领导故意和自己作对,于是与学校发生了纠纷,之后他便经常迟到、早退。学校后来决定扣发陈某9月份的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由于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这一做法,陈某决定提出申诉。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答:教师申诉的范围如下: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2、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3、对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2)教师陈某是否有权进行申诉?为什么? 答:教师陈某有权进行申诉。1、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2、学校对陈某作出了扣发陈某9月份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的处分,陈某不能接受,可以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3)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1、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有权招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4、陈某作为一名某高校聘约的教师,经常迟到早退,没有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故意不按时按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有权按《教育法》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适当处分。 2、2010 年 6 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 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问题: (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为什么? 答:不合法。 (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答:······ 3、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 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问题: (1)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主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2、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3、学校和班主任都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律规定义务,任由谢某私自离校,且没有及时通知家长,造成谢某失踪,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答:启示:1、一定要加强依法治校,增强师生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2、学校和教师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 XXX 收的信件 ,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请问: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都不正确。1、我国《教育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的信件的行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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