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课件(PPT演示)讲述.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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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课件(PPT演示)讲述

引子: 某甲遗失手机一部于人行道,某乙发现并拾得,遂按折旧后的市场价卖给第三人某丙.丙不知手机是乙拾得的而购买。甲发现丙所持手机系自己遗失的那部,并提供足够证明。甲向丙主张返还手机。丙则以“该手机他不知是甲遗失,也不知乙是以拾得人的身份为无权处分,且自己通过合法手续有偿从乙处买得’为由抗辩,诸如此类涉及第三人动态交易安全和原物主静态权利的冲突贯穿于民法始终,产生原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张力和矛盾。为保证市场交易安全,高效,有序.民法创设善意取得制度。 一、甲丢失手机丧失对手机的占有,手机在其非自愿的情况下脱离其占有,是为遗失物。 二、手机变为遗失物后被乙捡到,但手机并非无主物,否则可是用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手机被捡到的行为是为遗失物的拾得。乙为拾得人,对手机有着事实上的占有。 三、乙将手机折价出卖给丙,乙实为无权处分人,但其将手机出卖。 四、丙不知乙为无权处分人,基于信赖,付出对价购买手机。 五、甲认出丙所持的手机是自己的,遂向丙提出返还,并出示了证据,证明其所有权。 六、丙以其不知此事,并且已向乙支付了手机的对价为由,不予返还。 问题: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挽回损失? 乙是否可以以善意取得来对抗甲的请求? 一遗失物的定义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遗失物的内涵,法学家史尚宽认为:“遗失物,谓不属任何人占有,而未成为无主之物。”[1]王泽鉴认为:“遗失物者,指无人占有,但为有主之动产。”[2]从史尚宽和王泽鉴两位法学泰斗对遗失物所下定义,我们可知遗失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3 个[3]: 1、应是有主的动产。遗失物首先应当是有主的,只是物主失去了对其的占有导致无人占有而已,无人占有并不等于无人所有,所以遗失物 区别于不为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无主物,它不能像无主物那样由拾得人适用先占取得。遗失物还应是动产,因为只有动产才会遗失,不动产的位置固定不变不存在被遗失的情形。 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丧失占有是指占有人丧失了对物的控制和管领力。占有状态是否真正丧失应依具体事实对其作具体分析而确定,若是很短时间内不能实行管领力,稍后又会恢复原有状态则不是丧失占有。比如手中之物从高楼落下和遗忘在自家或他家的钥匙都不能称之为遗失物。 3、须无人占有。它是指原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后,不被任何人占有,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有人一直占有该物则非遗失物,而可能成为遗忘物、赃物或误取误占物。需说明的是,该处的无人占有特指在被拾得人拾得前遗失物的状态,拾得后则称为拾得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的文义理解 从第一百零七条条文分析,该条文包含三层递进式含义1对于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不丧失所有权,可以行使追及权追回该财物;2如果该财物通过交易等流转方式而由第三人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3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付费用。 可以看出,该条规定并不区分受让人主观上善意与否,如果该遗失物尚未被处分,权利人可以直接请求返还。如果该遗失物已被进行了无权处分,权利人拥有选择权,既能够向无处分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对受让人行使返还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同时,为平衡和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该条对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从期间和支付费用的角度进行了限制。 由此可见,对于遗失物在被转让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又分为两种情况进行了不同处理。第一 , 遗失 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在此期间内,遗失人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受让人有义务向遗失人返还,受让人然后再向无权处分人即拾得人主张损害赔偿;异言之,此时的遗失物的所有权仍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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