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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讲述

25、 第二十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 26、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 27、假外包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 28、法律溯及力 第二十八条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 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 29、施行时间 *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暂行规定》的主要亮点 * 亮点 1、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2、派遣比例尘埃落定; 3、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明确了方法; 4、工伤责任按派遣协议约定承担; * 亮点 5、劳动合同效力优于行政许可; 6、用工方退工情形法定; 7、明确了不得退工的情形; 8、增加了派遣职工的提前告知辞职权; * 亮点 9、对重新派遣的后果做了规定; 10、明确用工地为派遣职工参保地; 11、对“假外包”做了相应的防范; 12、对过渡期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的效力做了规定。 * 第一部分 条款解读 * * 1、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 2、适用对象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 3、派遣岗位范围 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 A、“三性岗位”界定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B、辅助性岗位的界定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职代会程序 《企业民主管理规定》: 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五确定,最少不少于三十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一百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相关事项,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全体职工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 4、用工比例 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 法条检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5、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 6、试用期约定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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