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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刑罚体系具有下列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的刑种是立法者选择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要素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立的根据是有利于刑罚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主要适用的刑罚方法。 主刑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主刑是一类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5、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的期限较短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4、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的期限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具有如下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 剥夺自由没有期限 3. 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4. 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最古老的刑罚,是人类阶级社会刑罚史上最重要的刑种。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故又被称为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故被称为极刑。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3、从适用死刑的程序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死缓的概念 2、死缓的条件 3、死缓后的处理 第三节 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于主刑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根据刑法典第34条、第35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与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贪图财利的犯罪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此外,在刑法明确规定对犯罪单位施以双罚制时,对单位一律使用罚金刑。 (二)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此一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 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刑罚典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所谓犯罪情节,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存在和呈现出来的,决定其主观恶性大小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主客观因素,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等等,还要考虑犯罪人的经济情况。 (五)罚金的缴纳 (1)一次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完所判罚金的方式。 (2)分期缴纳,即要求犯罪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以内分期缴纳所判罚金的方式。 (3)强制缴纳,指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犯罪人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的,由人民法院强制其缴纳的方法。 (4)随时追缴,指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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