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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00 题
例题一(’98 试卷一第7 题)
1995 年1 月5 日,钱某因盗窃嫌疑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995 年6 月回日,法院以盗窃罪经审判处钱某
有期徒刑3 年。1997 年1 月,经复查发现钱某犯罪时尚不满16 周岁,法院根据刑法规定改判无罪,
予以释放。钱某被释放后请求国家赔偿,请问应当如何处理?
A.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 条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B.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 1995 年 1 月 5 日算至1997 年1 月。
C.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 1995 年6 月 1 日算至1997 年1 月。
D.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 1995 年 1 月 5 日算至1995 年6 月 1 日。
陈编洋解)的答案为A。 《陈编详解阿注释」:“参见《国家赔偿法》第2 款”。
《隋编提示》的答案为C。
评析:
先看《陈编详解》所引条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4 条、第15 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这里显然是指由于新刑法第17 条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4B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题目中的钱某不满16
周岁犯盗窃罪,显然不属“应当负刑事责任”之列。
《陈编详解》认为从钱某于 1995 年 1 月 5 日被刑事拘留之日起至1997 年1 月被无罪释放,均属于“不
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刑事拘留是一种羁押,服刑何尝又不是一种羁押?既然已经释放,
则所有的羁押都应按国家赔偿法第17 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隋编提示》的答案:C,即“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 1995 年6 月1 日算至1997 年1 月”。《隋编提
示》认定的 给予赔偿的损害期排除了钱某从1995 年1 月5 日至 1995 年6 月1 日这段被刑事拘留的
期间,显然认为刑事 拘留期间属于羁押期间,而1995 年6 月1 日被判刑后(眼 刑)至被无罪释放的这
段日子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 条第2 款所指的不予赔偿的“被羁押”期间。
那么,被判处刑罚是否也属于“被羁押”呢?《隋编提示》可以援引国家赔偿法第17 条第回款来证明“被
判处刑罚”和“被羁押”是两回事:“‘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
的’”。这里,在“被羁押”和“被判处刑罚”之间用“或者”一词连结,使两者并列起来,说明两者不
是一回事。以此类推第2 款只提到“被羁押”而未提到“被判处刑罚”,进而推断不应受刑事处罚的钱某
被判处了刑罚,就不仅仅是“被羁押”了。
律考指定用书《行政法学》指出:因未满16 周岁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虽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
任,但是,如果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
该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毫无疑问,按照这一说法,《陈编详解》的答案错误而《隋
编提示》正确。但是且慢,题目还是有问题。
钱某因盗窃罪被判处三年徒刑,又因后来发现其犯罪时不满16 周岁而改判无罪,这样的表述有些问题:
首先,钱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并未推翻,何以又改判无罪?如因其不满16 周岁犯盗窃罪可不负刑事责任,
则应撤销原判,裁定不予刑事处罚。《刑法》对因不满16 周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并不
意味着因不满16 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一概不予认定,“无罪”和“不予刑事处罚”是两个概念。
其次,法院在判决钱某时怎么可能不问其年龄呢?从常理推断,嫌疑人的年龄主要由自己陈述,而无需法
院取证。一年半后发现了钱某的真实年龄即予以释放,法 院当初判决时认定钱某满16 周岁,法院井不是
明知故犯地将未满16 岁的盗窃犯钱某判刑的、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问题!那么根据《国家赔偿法》
第17 条第1 款“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而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笔者的答案和《陈编详解》同,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答案:C。因为,题目中未说明法院何以在判决时未搞清钱某的真实年龄,人们只能在内在逻辑上推
法专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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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钱某对其年龄作了虚假供述。再者,命题者更可能着眼考查应考者是否记住指定教材强调的上述有关内
容,是否能将“羁押”期间和“被判处徒刑’”期间区别对待。
例题二(’98 试卷一第28 题)
金律师的丈夫是某法院审判员。金律师时常顺便向当事人介绍和说明这种情况,使不少当事人决定委托金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对金律师的这种做法,下列哪种认识是正确的?
A.为本所争取案情,应予肯定
B.不太合适,但并不违法
C.属于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
D.属于违反律师法的行为
《陈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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