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劣分析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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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劣分析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优劣分析及对策 学生姓名:学 院:专 业:学 号:1992年以前,我国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参与者。1995开始,为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我国开始陆续《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条件下,银行可以利用在提供一种服务时获得信用向客户推荐它的其他服务,将与某一客户关系的固定成本(物力与人力)分摊到更加广泛的产品上,降低业务开发和推广成本。例如可以利用分支行已有的销售渠道,以较低的边际成本销售证券和保险产品。同时也节省购买者的研究和监督成本。分散风险。根据资产组合理论,实现金融资产的多元化,可有效地分散风险,使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要求分业经营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商业银行进入证券承销领域,危及商业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美国White研究报告表明,证券附属机构的盈利要高于银行的盈利,并且证券附属机构债券对银行倒闭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影响。资产由单一向多元化转变。伴随民众资产的多元化,迫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多元化综合服务。利率水平的不断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多种投资工具的增加,人们已不再仅仅满足于获取储蓄资产的银行利息。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且大多是综合性需求:客户需要存贷款、结算等金融商品,也需要买保险、基金、债券和炒股票及使用信用卡。客户希望的是获得“一站式”金融服务,即在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能得到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就如同在“金融超市”选购金融商品。而这一切,只有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才能。 从货币市场为主向资本市场为主转变。从金融的发展轨迹来看,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将使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现,而银行的作用则趋于萎缩。我国银行业同样面临这一问题,银行业已进入一个充满竞争的买方市场环境,利润率下降,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这表明制度上的冲突已经出现。改革开放后资本市场逐步发展,尤其是近年来资本市场呈加速发展态势,资本市场规模和品种不断扩大,证券资产比例在提高,银行储蓄比例则相对下降,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市场格局将会形成,对以经营货币为主的银行将带来严重挑战,如果银行不能及时调整战略,无疑将陷入被动。金融全球化竞争需要。加入WTO是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外在动力金融市场的开放应服从于《服务贸易总协定》六项基本原则和金融服务协议,将进一步嵌入国际金融体系,按照WTO制订的规则进行经济和金融活动。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而且我国现行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亦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投资业务。全能型外资银行或金融集团将同时向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申请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牌照,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使中资银行效益状况更趋恶化。因此,国内许多现有的管制或规定将被强行突破,而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将首当其冲。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2、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建设。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尽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关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定,给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现阶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积累混业经营及管理规则的经验,为我国在境内实行混业经营、实施适合的相关法规做好准备。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均为国有,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一直不太重视,“重发展、轻监管”的问题一直存在。1990年以后,金融监管问题开始引起重视,监管工作有所加强,但多数仍然是合规性监管稽核,风险性监控不足,1992年以后的金融混乱成为必然。随实施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金融业的稳定。但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较低,各监管机构之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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