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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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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编 刑法各论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二)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2.客观行为: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故意 除外: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概念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定罪与处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原则上以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系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 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本节犯罪中的实害犯险犯的立法规定。 第二、单位可成为本节犯罪主体。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第二节 走私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概念 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客体:对外贸易管制。 2.客观方面: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物品出入国(边)境 3.主观:故意 4.主体: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三、走私罪的种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核材料罪 3、走私假币罪 4、走私文物罪 5、走私贵重金属罪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7、走私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制品罪 8、走私淫秽物品罪 9、走私废物罪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 三、处理走私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每个罪的构成特征(4、5两罪只禁止“出境”,第9个罪只禁止“进境”,其他罪均禁止“进出境” 第10个罪要求偷逃关税5万元以上)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2、准走私(间接走私)以走私论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走私罪的共犯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 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与277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5、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从重处罚。 6、走私毒品的,属于毒品犯罪的内容,不在走私犯罪之列;如果行为人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的,数罪并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特征 1.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 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 (三)本罪认定(见司法解释P127-130) (一)概念(《刑法修正案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高利转贷罪 (一)犯罪构成 1.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方面: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 高利转贷他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套取信贷资金:是指编造某种正当理由,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 高利转贷:是指把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以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转贷给他人,包括转贷给单位和个人。 3.主观方面:故意 (二)认定 区分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第二,客观方面不同。 第 二 编 刑 法 各 论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三)认定 本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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